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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安鴻鑫保本混合:招募說明書(2013

              諾安鴻鑫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管理人:諾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本次基金募集的核准文件名稱為:《關於核准諾安鴻鑫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批復》(證監許可【2013】171號),核准日期為:2013年2月18日。
    (二)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核准,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三)投資有風險,投資人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基金合同》等,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征,應充分考慮投資人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並對於認購(或申購)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買者自負”原則, 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後,須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市場系統性風險、上市公司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管理風險、本基金特有風險、股指期貨投資風險、資產配置風險及其他風險等。 .
    本基金為保本混合型基金,在證券投資基金中屬於低風險品種。本基金以一元初始面值募集基金份額,投資者投資於保本基金並不等於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存款類金融機構,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損失的風險。
    (四)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新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  緒 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關於保本基金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諾安鴻鑫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涵蓋諾安鴻鑫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理念、投資策略、風險以及認購、申購和贖回的程序及費率等與投資本基金有關的所有相關事項,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並注意基金管理人對本招募說明書披露的更新信息。 .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保證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釋義
    在《諾安鴻鑫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基金或本基金:    指諾安鴻鑫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    指《諾安鴻鑫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
    招募說明書:    指《諾安鴻鑫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指《諾安鴻鑫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托管協議    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諾安鴻鑫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其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中國證監會:    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法律法規:    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不時做出的修訂
    《銷售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2011年6月9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
    《運作辦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國證監會公布並於2004年7月1日起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不時做出的修訂
    《信息披露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2004年6月8日頒布並於2004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不時作出的修訂
    《指導意見》    指中國證監會2010年10月26日頒布並實施的《關於保本基金的指導意見》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元:    指人民幣元
    基金合同當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諾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額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登記業務:    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
    登記機構:    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諾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諾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投資人:    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
    個人投資者:    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可以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機構投資者:    指在中國境內合法注冊登記或經有權政府部門批准設立和有效存續並依法可以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規定召集、召開並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進行表決的會議
    基金銷售業務:    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結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募集金額和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據《基金法》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備案手續後,中國證監會的書面確認之日
    基金合同終止日:    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存續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保本周期:    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三年為一個周期。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後對應日止,如該對應日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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