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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人向出口日本水餃下毒被判無期

  【毒水餃案一審宣判,投毒者呂月庭被判無期徒刑】今日,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呂月庭因犯投放危險物質罪,被判無期徒刑。2008年,日本和中國承德部分民眾在食用河北天洋食品廠的速凍水餃後中毒,經查,被告人呂月庭因對該廠工資待遇不滿,用注射器往冷庫中的速凍水餃注射甲胺磷。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呂月庭於1993年到河北省食品進出口(集團)天洋食品廠工作,至2007年一直為臨時工。為早日轉為合同工,提高工資、福利待遇,呂月庭決定用注射器向冷庫中的速凍餃子注射甲胺磷,試圖制造事端,引起廠方重視,借機提出要求。2007年7、8月間,呂月庭利用工作之便進入冷庫,用一支5毫升注射器向速凍餃子等產品中注射甲胺磷未遂;同年10月至12月間,呂月庭使用一支20毫升注射器,先後三次進入冷庫向多箱速凍餃子內注射甲胺磷。作案後,呂月庭將注射器拋棄於天洋食品廠同一收水井中。被注射甲胺磷的餃子銷往日本國千葉縣市川市、千葉縣千葉市、兵庫縣高砂市和我國承德市後,14人食用後中毒,其中13人身體受到不同程度損傷:1人重傷,6人輕傷,6人輕微傷。案發後,天洋食品廠全面停產。截止2010年1月28日,該廠產品召回運費、封存產品保管費等損失1543433.89元,封存產品超過保質期限損失2125396.40元,封存食品原材料超過保質期限損失1875677.31元。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呂月庭為引起廠方重視,達到提高工資、福利待遇的目的,向天洋食品廠生產的食品中投放甲胺磷劇毒農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且致人重傷、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公訴機關指控呂月庭犯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呂月庭置廣大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於不顧,長時間預謀並多次實施犯罪,主觀惡性極深;以投放危險物質方式危害食品安全,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性質惡劣;造成1人重傷、6人輕傷、6人輕微傷及天洋食品廠直接經濟損失550余萬元的嚴重危害後果,應依法懲處。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日本駐華使館官員、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50余人旁聽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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