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 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法釋》)。《法釋》共計22條,首次明確界定 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標准。《法釋》還對使用“地溝油”等加工食品,對“瘦肉精”等非法銷售,細化了 定罪量刑。
最高院要求,《法釋》中涉案的犯罪分子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但應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法釋》共計22條,主要規定了十一個方面的問題。
明確食品安全犯罪量刑標准
《法釋》第一條至第七條首次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情節認定標准,作出具體規定。
針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罪中“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這一構成犯罪的要件難以認定的問題,《法釋》第一條采取列舉方式,將實踐中具有高度危險的典型情形類型化:(一)含有嚴重超出標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 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二)屬於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 品的;(三)屬於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四)嬰幼兒食品中生長發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五)其他情形。
【解讀】《法釋》規定,只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即可認定為足以造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危險。針對以往司法實踐中僅從輕傷、重傷的角度對 “人身危害後果”這一加重結果要件進行理解和認定存在的局限性,《法釋》從傷害、殘疾程度以及器官組織損傷導致的功能障礙等方面規定了多重認定標准。
【相關罰則】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男性保健食品添“偉哥”將獲罪
《法釋》從嚴懲處食品濫用添加行為。第八條首次明確了相關法律適用標准。一是針對現實中大量存在的添加行為,將刑法規定的“生產、銷售”細化為“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環節;二是針對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中的濫用添加問題,明確刑法規定“食品”包括食用農產品。
《法釋》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第九條首次從三方面明確了法律適用標准問題:一是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行 為,如利用“地溝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確此類“反向添加”行為同樣屬於刑法規定的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明確國家禁用 物質即屬有毒、有害物質,凡是添加均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三是因當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藥物易發多發,如在減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嚴重的“西布曲明”等,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偉哥”等,規定對此類行為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相關罰則】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