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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危害國安被拘可不通知家屬 明確逮捕條件與監視居住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8日說明刑訴法修正案草案重點:

刪除「有礙偵查不通知」例外 規定24小時內通知家屬

草案刪去逮捕後「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例外,明確除無法通知外,逮捕或執行監視居住後24小時內必須通知家屬。但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特大賄賂犯罪,經上級檢察院或公安機關批准,可在指定居所執行監視居住,不得在看守所、專門辦案場所執行,並由檢察院監督。

細化逮捕條件與審查程序

  • 將「發生社會危險性」細化為:可能再犯罪、危害國安/公共安全/社會秩序、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串供、打擊報復被害人舉報人、企圖自殺逃跑五種情形。
  • 對可能判十年以上徒刑、或可能判徒刑以上且曾故意犯罪/身份不明者,應予逮捕。
  • 增加檢察院審查批捕訊問嫌疑人、聽取律師意見程序,及羈押必要性繼續審查程序。

定位監視居住為減少羈押替代措施

規定適用於符合逮捕條件但患重病、懷孕哺乳、唯一扶養人、案件特殊情況、羈押期限屆滿未結案等情形,與取保候審區分適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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