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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計算機軟件基礎——8 軟件版權保護

2.8 軟件版權保護

計算機軟件是腦力勞動的創造性產物,正式軟件是有版權的。它是受法律保護的一種重要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指對智力活動所創造的精神財富所享有的權利,包括工業產權、版權、發明權、發現權等。它受到法律的保護。1967年在瑞典斯德哥爾摩簽訂公約成立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47年成為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我國於1980年3月加入該組織。

1.軟件版權保護的意義

版權(copyright)亦稱著作權、作者權、意即抄錄、復制之權。一般認為,版權是一種民事權利,作為法律觀念,是一種個人權利,又是一種所有權,主要表現為作者對其作品使用的支配權和享受報酬權。軟件版權屬於軟件開發者,軟件版權人依法享有軟件使用的支配權和享受報酬權。對計算機用戶來說,應該懂得;只能在法律規定的合理的范圍之內使用軟件,如果未經軟件版權人同意而非法使用其軟件(例如,將軟件大量復制增給自己的同事、朋友,通過變賣該軟件等手段獲益等),都是侵權行為,侵權者是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

軟件作品從其創作完成之時起就享有版權,從其發表之時起就實際受到保護。超過版權保護期或仍處於版權保護期但版權人明確表示放棄版權的軟件,不再受版權保護而進入公用領域。由於國際上通行的軟件保護期是50年,我國對國內軟件現行規定為25年加25年,所以,實際上公用領域中現在還不存在因超過版權保護期而進入公用領域的軟件,而只有版權人聲明放棄版權而進入公用領域的軟件。

事實上,在現代社會中,由於信息的大眾傳播、復制和復用,已經使信息的利用非常廉價和方便了。但是從信息本身的價值來看,信息卻可能是非常昂貴的。因為無論從創造發明者的腦力勞動價值以及信息資源對受益者的實用價值來看,信息都不應該是免費的。對於軟件開發者而言,他們的力量所在就是他們所發明創造的軟件。一旦軟件被盜竊,他們的創造力量就會受到打擊,嚴重時甚至可能使其夭折。這種情況如果廣泛出現,就會極大地打擊開發者的工作積極性和進一步發展的可能性,進而影響整個社會信息化的進程。

目前計算機軟件已經形成一個龐大的產業,全世界每年產值在500億美元以上。而每年由於非法盜用計算機軟件的活動所造成的損失已超過100億美元。因此,依法保護計算機軟件版權人的利益,調整軟件在開發、傳播和使用中發生的利益關系,鼓勵計算機軟件的開發和流通,是促進計算機事業發展的必然趨勢。

從1991年10月1日起,我國開始施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這就為在全社會形成一個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良好環境,促進我國計算機產業的發展提供了基本的保證,隨著計算機的廣泛應用,學習條例、應用條例,應當成為每個公民的自覺行動。

軟件產權保護實際上是非常復雜的問題,需要軟件開發商、知識產權的執法者和廣大用戶共同努力才能做好。自然,軟件開發商也要有一個正確的觀念和准確的市場定位。商家要收回投資的行為無可厚非,為此將價格定得高一些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應該說,他們有這個權利。但市場規則是商家生存的唯一依據,絕大多數用戶的購買力也是需要考慮的。

2.版權意義上的軟件分類

在版權意義上,軟件可分為公用軟件、商業軟件、共享軟件和免費軟件。除公用軟件之外,商業軟件、共享軟件和免費軟件都享有版權保護。用戶從軟件出版單位和計算機商家購買軟件,取得的只是使用該軟件的許可,而軟件的版權人和出版單位則分別保留了軟件的版權和專有出版權。軟件許可合同的作用,就是指導如何使用軟件和對軟件的使用進行限制。

(1)    公用軟件  主要有以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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