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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陽光綠洲旅行社訴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上

  上訴人北京陽光綠洲旅行社(簡稱陽光綠洲旅行社)因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8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2005年9月27日受理本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5年11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陽光綠洲旅行社的委托代理人侯偉光、赫英強,被上訴人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北京三七二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滕仁林,被上訴人北京長城國際旅行社(簡稱長城旅社)的委托代理人戴福堂、周丹丹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定,陽光綠洲旅行社分別於2003年3月10日和7月16日申請注冊了“bjlyw.c0m”域名和“bjlyw.c0m.cn”、“bjlyw.net”域名。2003年8月25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批復同意陽光綠洲旅行社設立網站,經營許可證記載的網站名稱為“中國旅游網”和“北京旅游網”。2003年10月13日,陽光綠洲旅行社取得北京三七二一公司出具的“北京旅游網”網絡實名服務證書,服務有效期為2003年10月13日至2004年10月13日。2004年10月22日,登錄北京三七二一公司的3721網站進行“北京旅游網”網絡實名搜索,實名直達北京長城國旅總社。2004年11月23日,登錄北京三七二一公司的3721網站進行“北京旅游網”網絡實名搜索,實名直達案外人田迎平以電子名片顯示的內容。2004年11月25日,陽光綠洲旅行社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紅盾315網站就“北京旅游網”網站名稱進行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陽光綠洲旅行社使用包括“北京旅游網”在內的名稱進行廣告宣傳並為此支付了廣告費。網絡實名是北京三七二一公司在“3721”網站上提供的計算機網絡服務,用戶安裝網絡實名插件後,根據上網用戶在地址欄輸入的名稱將用戶直接引導到一個對應的網站或網頁。網絡實名服務分為“直達實名”和“列表直達實名”兩類。
  2005年4月8日,北京匯才國際會議服務有限公司(簡稱北京匯才公司)申請注冊了“北京旅游網.cn”和“北京旅游網.中國”域名。長城旅行社陳述北京匯才公司負責該旅行社的電子商務運營,北京匯才公司屬於該旅行社的關聯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陽光綠洲旅行社雖經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審批並核發了國家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且審批文件中也涉及設立“北京旅游網”網站內容,但該審批行為,不屬於核准注冊網站名稱的行為,也不產生網站經營者由此取得網站名稱權利的法律效力。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經營性網站備案管理辦法》對陽光綠洲旅行社的“北京旅游網”網站進行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的行為,不具有對網站名稱進行審核的職能,因此,陽光綠洲旅行社不由此取得法律意義上的網站名稱權利。陽光綠洲旅行社設立的“北京旅游網”網站,從網站名稱組成來看,其單純由“地區名稱+行業名稱+結構形式”組成,其使用方式和名稱組成屬於通用名稱的范疇,不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網絡用戶即使通過 “北京旅游網”網絡實名搜索和其他方式的“北京旅游網”關鍵詞搜索,可以鏈接到陽光綠洲旅行社的網站,但基於對“北京旅游網”通用名稱屬性的理解,不會考慮其來源和歸屬,也不會由此產生混淆或誤認,更不會對陽光綠洲旅行社與“北京旅游網”之間產生特定意義的聯系。陽光綠洲旅行社的使用未使“北京旅游網”具有“第二含義”,形成顯著的識別性,陽光綠洲旅行社的“北京旅游網”所提供的旅游信息服務在相關消費者中尚未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該旅行社對“北京旅游網”名稱不應享有獨占、排他性的權利。陽光綠洲旅行社對“北京旅游網”網站名稱尚未享有受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相關權益。北京三七二一公司將該服務提供給案外人田迎平及長城旅行社的行為與實名搜索服務的目的不完全相符,但該公司提供“北京旅游網”直達實名搜索服務行為及長城旅行社享有該服務的行為本身未對陽光綠洲旅行社構成侵害,不屬於不正當競爭。北京三七二一公司作為網絡實名搜索服務的提供者,其不屬於網絡信息的經營者。長城旅行社作為網絡旅游信息的經營者,其涉案行為不屬於散布虛假信息,誤導相關消費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北京旅游網”網絡實名與所到達網站名稱不一致,但相關網絡用戶並不由此對所到達“北京國際旅游網”網站主體即為“北京旅游網”網站主體產生誤認。陽光綠洲旅行社關於其獨家享有“北京旅游網”網站名稱權,北京三七二一公司及長城旅行社的涉案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的相關訴訟主張均不成立。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條第(二)項、第九條的規定,判決:駁回陽光綠洲旅行社的訴訟請求。
  陽光綠洲旅行社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理由是: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對陽光綠洲旅行社對“北京旅游網”網站名稱審批並頒發許可證的行為是對於網站名稱的確定;長城旅行社不具備網站經營資格,其所提交的經營許可證記載的經營單位是北京匯才公司,與長城旅行社是兩個不同的單位,不具有關聯性;北京三七二一公司、長城旅行社的行為違反了民法通則中關於民事活動應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的基本原則,一審法院未適用民法通則,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或查清事實後依法改判;本案所有訴訟費由北京三七二一公司、陽光綠洲旅行社承擔。
  北京三七二一公司、長城旅行社服從一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2003年3月10日,陽光綠洲旅行社申請注冊了“bjlyw.c0m”域名,2003年7月16日,又申請注冊了“bjlyw.c0m.cn”和“bjlyw.net”域名。
  2003年3月12日,陽光綠洲旅行社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提出“北京旅游網”商標注冊申請,該申請於2003年3月31日被商標局受理。
  2003年8月25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出具了“關於同意北京陽光綠洲旅行社經營因特網信息服務業務的批復”,該批復內容是:同意陽光綠洲旅行社在北京地區設立兩個網站,從事因特網信息服務業務,並核發經營許可證“京ICP證030458號”;網站名稱為“中國旅游網”網站-1,“北京旅游網”網站-22003年8月27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向陽光綠洲旅行社頒發了編號為“京ICP證030458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該許可證的有效期自2003年8月27日至2008年8月26日。
  2004年11月25日,陽光綠洲旅行社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紅盾315網站就“北京旅游網”網站名稱進行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
  陽光綠洲旅行社在2003年—2004年期間多次在《北京青年報》旅游版以“北京旅游網  北京陽光綠洲旅行社總社”為標題,就其相關旅游業務發布廣告。
  2003年10月至2005年6月,陽光綠洲旅行社向北京搜狐新時代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及搜狐愛特信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廣告費221 000元,向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支付技術服務費14 200元,向北京市西城區公證處支付公證費2000元。 

  北京三七二一公司利用、、、發布計算機網絡廣告。


  北京三七二一公司於2003年7月9日取得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頒發的國家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該許可證編號為“京ICP證000022號”,有效期為2003年7月9日至2005年12月25日。
  網絡實名是北京三七二一公司在“3721”網站上提供的互聯網服務,計算機網絡用戶安裝網絡實名插件後,在上網時根據用戶在地址欄輸入的名稱將用戶直接引導到一個對應的網站或網頁。北京三七二一公司在其網站上登載了《網絡實名注冊規范》和《網絡實名服務條款》。《網絡實名注冊規范》主要內容是:“注冊網絡實名”僅表示申請者通過申請注冊享受一段時期的網上服務,並不意味著申請者將因此獲得此名稱在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該規范基本注冊規則包括禁止搶注、名副其實、復議規則、先收費後開通、唯一使用權、先付費先獲得、申請者對網站或網頁的使用權內容;網絡實名服務分為“直達實名”和“列表直達實名”,“直達實名”指上網用戶在地址欄輸入該網絡實名後,浏覽器將直接到達對應網站或網頁。“列表直達實名”指當用戶輸入該網絡實名時,浏覽器將在一個單獨的窗口中直達注冊者網站或網頁,同時還將在另一個窗口顯示其他相關網絡實名的列表,並在列表的第一行顯示“網絡實名後綴”,其中的“後綴”由網絡實名的名稱審核人員根據注冊者提供的注冊信息,或者根據注冊者網站或網頁上的相關信息予以確定,該名稱是注冊者的企業、機構的全稱;當出現網絡排名搜索結果列表時,網絡實名的智能推測功能所列出的網絡實名的排列次序將根據用戶輸入的詞匯與實名的相似度、用戶使用習慣等條件動態變化,“3721”不承諾網絡實名在該列表中的特定排列次序。《網絡實名服務條款》規定的主要有術語解釋、申請者的陳述與保證、費用標准及支付、“3721”的權利保留、申請者的權利與義務等內容。
  2003年10月13日,陽光綠洲旅行社取得北京三七二一公司出具的“北京旅游網”網絡實名服務證書,服務有效期為2003年10月13日至2004年10月13日。該證書載明:此證書表示貴單位在有效期限內享有相應的網絡實名服務,但並不意味貴單位獲得上述實名在法律上的所有權,本公司遵守國家相關管理機構的注冊命名。涉及網絡實名服務的法律事項一律參照《網絡實名注冊規范》的有關規定處理。 

  2004年10月22日,登錄北京三七二一網站進行“北京旅游網”網絡實名搜索,可達長城旅行社。2004年11月23日,登錄北京三七二一網站進行“北京旅游網”網絡實名搜索,實名直達案外人田迎平以電子名片顯示的內容。
  長城旅行社在一審法院審理時陳述,案外人田迎平已將“北京旅游網”網絡實名轉讓給長城旅行社,2004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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