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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盈貨幣:招募說明書(2009

 寶盈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本基金的募集已於2009年6月18日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09】532號《關於核准寶盈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批復》審核同意,本招募說明書亦經過中國證監會核准,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的核准,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承諾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地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投資人投資於本基金並不等於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存款類金融機構。
  基金管理人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業績。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認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因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由於基金投資者連續大量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本基金的特定風險等等。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及《基金合同》。
  目錄
  一、緒言4
  二、釋義5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21
  五、相關服務機構24
  六、基金份額的分類30
  七、基金的募集30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33
  九、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34
  十、基金份額的非交易過戶、基金份額轉換與凍結與質押40
  十一、基金的投資41
  十二、基金的財產46
  十三、基金資產估值47
  十四、基金的收益與分配51
  十五、基金的費用與稅收53
  十六、基金的會計與審計5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56
  十八、風險揭示60
  十九、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62
  二十、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6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82
  二十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89
  二十三、其它應披露事項91
  二十四、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其查閱方式92
  二十五、備查文件93
  一、緒言
  《寶盈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以及《寶盈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基本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為必要條件。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基金或本基金:指寶盈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寶盈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招募說明書:指《寶盈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協議指《寶盈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其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不時做出的修訂;
  《銷售辦法》: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國證監會公布並於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不時做出的修訂;
  《運作辦法》: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國證監會公布並於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不時做出的修訂;
  《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04年6月8日頒布、同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不時作出的修訂;
  《業務規則》: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暫行規定》:指《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元:指人民幣元;
  基金管理人:指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和交收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者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注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注冊登記機構:指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它符合條件的機構;
  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
  個人投資者: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可以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機構投資者:指在中國境內合法注冊登記或經有權政府部門批准設立和有效存續並依法可以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規定召集、召開並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進行表決的會議;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達到法律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下,基金管理人聘請法定機構驗資並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後,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合法存續的不定期之期間;
  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到基金募集結束之日止的時間段,最長不超過3個月;
  認購或發售指投資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內購買本基金份額的行為
  發售公告指《寶盈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申購: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間,投資者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贖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購回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額的行為;
  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基金賬戶內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從一個銷售機構托管到另一銷售機構的行為;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者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者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銷售服務費:指本基金用於持續銷售和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費用,該筆費用從基金財產中扣除,屬於基金的營運費用
  基金份額分類:本基金分設兩類基金份額:A類基金份額和B類基金份額。兩類基金份額分設不同的基金代碼,收取不同的銷售服務費並分別公布每萬份基金淨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A類基金份額:指按照0.25%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類別
  B類基金份額:指按照0.01%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類別
  攤余成本法:指估值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協議利率並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剩余存續期內平均攤銷,每日計提損益
  每萬份基金淨收益:指按照相關法規計算的每萬份基金的日淨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節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資產收益率
  投資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進行投資時,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實物券調撥等指令;
  代銷機構: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並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為辦理本基金申購、贖回和其他基金業務的機構;
  銷售機構: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銷機構;
  基金銷售網點: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及基金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
  指定媒體: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刊和互聯網網站;
  基金賬戶:指注冊登記機構為基金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由該注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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