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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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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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開元滬深3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由南方滬深3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原基金”)變更投資范圍及其相關事項而來。《關於南方滬深3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變更投資范圍及其相關事項的議案》經2013年4月17日南方滬深3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並獲中國證監會2013年5月16日證監許可[2013]674號文核准。自2013年5月16日起,由《南方滬深3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修訂而成的《南方開元滬深3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南方滬深3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核准,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前,應全面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因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本基金的特定風險(詳見招募說明書“風險揭示”章節)等等。本基金為南方開元滬深3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南方300ETF”)的聯接基金,主要通過投資於南方300ETF來實現對業績比較基准的緊密跟蹤。因此,本基金的業績表現與滬深300指數及南方300ETF的表現密切相關。同時,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風險與收益高於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與貨幣市場基金。 .
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之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和基金合同,全面認識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和產品特性,並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謹慎做出投資決策。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及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價格波動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
1、 緒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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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以及《南方開元滬深3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合同》編寫。 .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
2、 釋義 .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南方開元滬深3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對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訂和補充 .
中國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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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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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6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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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2011年6月9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
《運作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2004年6月29日頒布、同年7月1日實施的並在2012年6月19日發布修訂後的《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
《信息披露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2004年6月8日頒布、同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
元 指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元 .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南方開元滬深3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 .
招募說明書 指《南方開元滬深3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供基金投資者選擇並決定是否提出基金申購申請的要約邀請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
托管協議 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簽訂的《南方開元滬深3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及其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
《業務規則》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
中國證監會 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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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監管機構 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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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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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 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份額持有人 指根據《基金合同》及相關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者 .
基金代銷機構 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簽訂基金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本基金申購、贖回和其他基金業務的代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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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機構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銷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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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銷售網點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及基金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 .
登記業務 指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和交收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者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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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機構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條件的辦理基金登記業務的機構 .
《基金合同》當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
個人投資者 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可以投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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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投資者 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國合法注冊登記並存續或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 .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指符合現實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中國境內證券市場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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