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盛學電腦網

 萬盛學電腦網 >> 網絡基礎知識 >> 網絡接入服務商有沒有信息披露義務

網絡接入服務商有沒有信息披露義務

  【案例】

  浙江甲公司獲得某電視劇著作權人韓國S公司的許可,享有在中國大陸地區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甲公司發現A網站提供了該電視劇的在線點播服務,通過技術手段鎖定涉案網站提供涉案電視劇的服務器IP地址,並查明該號段屬於某電信公司分公司乙公司管控。甲公司向乙公司發出律師函,乙公司拒絕提供該IP地址實際使用人的信息。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立即斷開涉案網站提供涉案電視劇的服務器連接,停止幫助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2萬元。

  被告乙公司辯稱,侵權人應為涉案網站的經營者或管理者,而非乙公司。乙公司收到律師函後,涉案網站一直無法打開。乙公司通過ping命令查到涉案網站IP地址為74.82.63.102,該地址不屬於乙公司管轄范圍,故乙公司無斷開義務。原告甲公司發出的律師函並未附隨著作權權屬證明,僅為S公司的授權書,未提供S公司對涉案影片的著作權證明和原告對涉案影片依法享有播映權和著作權的權屬證明。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分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是網絡接入服務,而非網絡內容服務。而對於網絡接入服務提供商在何種情況下應履行對IP實際使用者的信息披露義務、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形式,以及如無正當理由未履行該義務是否承擔侵權責任等問題,法律法規並未做出明確的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3條、第25條雖對披露涉嫌侵權的用戶信息作出了規定,但並未將著作權人作為權利主體,也難以認為其中規定的網絡服務提供商包括網絡接入服務提供商。《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6條對權利人是否可以要求網絡接入服務提供商披露侵權IP地址的實際使用人信息也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在P2P技術廣泛適用的今天,著作權人很難要求P2P軟件的開發者承擔侵權責任,一般只能通過追究提供上傳資源的用戶承擔直接侵權責任,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copyright © 萬盛學電腦網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