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通過對CIP術語與CIF術語比較分析,指出CIF術語在許多方面存在弊端。伴隨著集裝箱運輸和國際多式聯運業務的開展,應大力提倡采用CIP貿易術語來從事出口業務。
[關鍵詞] 貿易術語 CIP CIF
一、CIF術語的缺陷給賣方帶來的風險
2000年5月,,美國某貿易公司(以下簡稱進口方)與我國江西某進出口公(以下簡稱出口方)簽定合同購買一批日用瓷器,價格條件為CIFSanfransisco,支付條件為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信用證中規定出口方需要提供清潔已裝船提單等有效單證。出口方隨後與寧波某運輸公司(以下簡稱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8月初,出口方將貨物備妥,裝上承運人派來的貨車。途中由於駕駛員的過失發生了車禍,耽誤了時間,錯過了信用證規定的裝船日期。得到發生車禍的通知後,我出口方立即與進口商洽商,要求將信用證的有效期和裝船期延展半個月,並本著誠信原則,告知進口方兩箱瓷具可能受損。美國進口方回電同意延期,但要求貨價應降5%。我出口方回電據理力爭,同意受震蕩的兩箱瓷具降價1%,但認為其余貨物並未損壞,不能降價。但進口方堅持要求全部降價。最終我出口方還是做出讓步,受震蕩的兩箱降價2.5%,其余降價1.5%,為此受到貨價、利息等有關損失共計15萬美元。
事後,出口方作為托運人又向承運人就有關損失提出索賠。對此,承運人同意承擔有關倉儲費用和兩箱震蕩貨物的損失,利息損失只賠50%,但對於貨價損失不予理睬,認為這是由於出口方單方面與進口方的協定所致,與己無關。出口方卻認為貨物降價及利息損失的根本原因都在於承運人的過失,堅持要求其全部賠償。經多方協商,承運人最終賠償各方面損失共計5.5萬美元。出口方實際損失9.5萬美元。從此案例看出,賣方在選用貿易術語時,由於不懂或選用不當將增加貿易風險,甚至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在國際貿易中,賣方在采用CIF貿易術語時,要承擔以下風險:
1.CIF術語要承擔風險轉移滯後與實際控制權轉移的風險。在采用CIF術語簽訂貿易合同時,出口方同時以托運人身份與運輸公司即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在出口方向承運人交付貨物,完成運輸合同項下的交貨義務後,並不意味著已完成了合同項下的交貨義務,出口方仍要承擔從交貨到貨物越過船舷之前的一切風險和損失。而在貨物交由承運人接管後,托運人已經喪失了對貨物的實際控制權。這就存在損害出口方權益的隱患,尤其是深處內陸地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