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范圍。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應稅勞務和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應稅項目),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具體規定是:(1)下列情形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銷售免稅項目;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將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2)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3)一般納稅人將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如果受贈者為一般納稅人,可以根據受贈者的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4)商業零售企業只能對購貨方為一般納稅人的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貨方必須持蓋有一般納稅人戳記的稅務登記證(副本),未提供證件的,商業零售企業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5)商業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6)生產經營機器、機車、汽車、輪船、鍋爐等大型機械電子設備的工商企業,凡直接銷售給使用單位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