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8月14日上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1987年8月15日公布 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新興技術、新興工業的發展和傳統工業的改造,實施上海經濟發展戰略,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憲法和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暫行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新興技術和新興工業,當前主要指微電子技術、電子計算機技術、生物技術、光纖通信和程控通信技術、柔性制造技術和工業機器人、激光技術、新型材料等先進技術和應用這些技術建立起來的工業,以及為配套發展這些新興技術和新興工業所必需的關鍵工藝裝備、關鍵原材料、關鍵原器件。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本市范圍內從事新興技術研究、開發和從事新興技術產品制造、應用,並列入基本計劃和項目計劃表的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工廠企業。
第二章 組織領導和計劃
第四條 本市建立發展新興技術和新興工業領導機構(以下簡稱領導機構),負責領導、協調和推進發展新興技術和新興工業工作。
領導機構由市長主持,市計劃委員會、市經濟委員會、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計委、市經委、市科委、市外經貿委)等有關方面的負責人和若干專家為組成人員。
第五條 領導機構下設新興技術和新興工業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由市計委、市經委、市科委、市外經貿委等部門主管新興技術和新興工業的人員和若干專職工作人員組成,日常工作由市計委負責。
第六條 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擬訂本市新興技術和新興工業發展規劃;
(二)制訂基礎研究、應用研究、開發研究、生產技術研究和工業化生產的配套銜接項目計劃;
(三)根據領導機構的決定,統籌協調有關委、辦、局和其他單位開展新興技術、新興工業方面的工作;
(四)負責發展新興技術、新興工業的資金安排、定點、招標、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
(五)管理和運用新興技術和新興工業的創業基金;
(六)有計劃地組織新興技術和新興工業產品推廣應用試點。
第七條 領導機構可設若干專家委員會,為發展新興技術和新興工業的規劃、決策提供咨詢意見。
第八條 本市發展新興技術和新興工業的中長期目標和滾動五年計劃,由辦公室根據目標集中、項目集中、資金集中的原則組織編制,報送領導機構審定。
經過領導機構審定後的計劃為本市發展新興技術和新興工業的基本計劃。各委、辦、局應根據基本計劃,將有關項目分別列入本系統科研、技術開發、中間試驗、應用推廣、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的計劃,並安排所需資金。
第九條 本市發展新興技術和新興工業的項目計劃表由辦公室按照基本計劃編制,並根據每年執行情況作必要的調整。
各委、辦、局應根據項目計劃表,將有關項目分別列入本系統的年度計劃。
第三章 優惠和扶持
第十條 凡列入項目計劃表的項目和承擔相應任務的單位,可享受本暫行條例規定的本市發展新興技術和新興工業的各項優惠。
第十一條 本市設立新興技術和新興工業的創業基金(以下簡稱創業基金),由市財政局按照本市當年地方財政分成收入的一定比例每年撥給。創業基金比例由領導機構提出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審定。隨著財政收入的增加,比例應適當提高。
第十二條 創業基金主要用於:
(一)有選擇地扶持新興技術向新興工業的轉化和新興工業的建立,有重點地扶持關鍵的新興技術科研項目。
(二)扶持新興技術、新興工業產品推廣應用的重點項目,特別是應用新興技術、新興工業產品改造傳統工業的試點項目。
(三)資助培訓新興技術、新興工業人才和聘請外國專家的費用。
創業基金不能用於替代各委、辦、局原安排發展新興技術、新興工業的科研、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
第十三條 列入本市發展新興技術、新興工業項目計劃表的單位可向辦公室申請使用創業基金,在項目開發成功並投入生產後,從稅前利潤中歸還。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可采取以下歸還辦法:
(一)凡自身經濟效益好的項目,在形成生產力後三年以內歸還所借基金和利息。
(二)凡自身經濟效益一般的項目,在形成生產力後五年以內歸還所借基金和利息。
(三)凡自身經濟效益差、社會效益好的項目,可以申請三年左右的還款寬限期和免息。還款確有困難的,經審定可以申請減免還款。
(四)由於非主觀原因,達不到投資預期技術經濟目標的,經檢查確認,可以申請減免還款。
(五)發展新興技術、新興工業的關鍵科研項目,經審核其技術轉讓費確難以歸還所借基金,可以申請免息和減免還款。
第十四條 本市設立發展新興技術和新興工業專項貸款(以下簡稱專項貸款)。每年由人民銀行市分行會同市計委根據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固定資產信貸指標,用於列入計劃的下列項目:
(一)新興技術由科研開發向新興工業轉化的工業性中間試驗;
(二)新興工業按經濟規模要求進行的建設;
(三)以新興技術及其產品改造傳統工業。
第十五條 企業申請專項貸款時,其自籌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可低於一般行業的比例。具體比例由企業提出申請,經銀行會同辦公室審定。企業自籌資金在項目興建前三個月存入貸款銀行。
企業自籌資金確有困難的,可申請創業基金充抵部分自籌資金。
第十六條 獲得專項貸款的企業,其承擔的項目屬於社會效益高、企業自身利潤低的,可以申請不超過三年的還本付息寬限期;依靠項目本身利潤還款確有困難的,可申請全廠統籌還款。
列入計劃的項目貸款還款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減息、免息。本市金融機構有權減免的,由貸款金融機構會同辦公室審定;本市金融機構無權決定的,由貸款金融機構會同辦公室向中央金融機構申請減免。
第十七條 凡本單位、本系統確無足夠外匯發展新興技術和新興工業的,可從下列渠道獲得調劑或補充:
(一)市計委每年從地方支配的分成外匯中,撥出百分之三的外匯額度;
(二)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外匯貸款;
(三)其他企業或事業單位出口分成外匯。
第十八條 新興技術及其產品的出口淨創匯額,按百分之五十上繳國家,百分之三十五留給出口技術或產品的單位,百分之十交給市計委,百分之五交給經營出口業務的外貿企業的比例分配。
由市計委掌握的百分之十的外匯額,作為發展新興技術和新興工業的專用外匯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