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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相關釋義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Terms)是國際商會為統一各種貿易術語的不同解釋於1936年制訂的,命名為《1936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1936》)。隨後,為適應國際貿易實踐發展的需要,國際商會先後於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進行過多次修訂和補充,其中,1990年國際商會為使貿易術語能適應日益廣泛使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和不斷革新的運輸技術變化的需要對該通則作了全面的修訂。

為使貿易術語更進一步適應世界上無關稅區的發展、交易中使用電子訊息的增多以及運輸方式的變化,國際商會再次對《通則》進行修訂,並於1999年9月公布《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簡稱《INCOTERMS2000》(以下簡稱《2000年通則》)。《2000年通則》於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2000年通則》的適用范圍:

《2000年通則》明確了適用范圍,該《通則》只限於銷售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中與交貨有關的事項。其貨物是指"有形的"貨物,不包括"無形的" 貨物,如電腦軟件等。《通則》只涉及與交貨有關的事項,如,貨物的進口和出口清關,貨物的包裝,買方受領貨物的義務、以及提供履行各項義務的憑證等,不涉及貨物所有權和其它產權的轉移、違約、違約行為的後果以及某些情況的免責等。有關違約的後果或負責事項,可通過銷售合同中其它條款和適用的法律來解決。

《2000年通則》指出,該《通則》是一套國際商業術語,適用跨國境的貨物銷售,也可用於國內市場的貨物銷售合同,在此情況下,通則中有關術語的A2,B2條款及任何與進出口有關條款的規定則無作用。該《通則》還明確,如合同的當事人在簽訂銷售合同時,表示按《通則》規定辦理,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應在合同中明確使用的版本,即應在合同中規定:按《2000年通則》的規定辦理。

《2000年通則》的主要變化

《2000年通則》與《1990年通則》相比變化不大。《2000年通則》仍采用《1990年通則》的結構,共有13種貿易術語,分為4個基本不同類型。第一組為"E組"(EXW);第二組為"F組"(DAF、FAS、FOB);第三組為"C組"(CFR、CIF、CPT和CIP);第四組為"D組 "(DAF、DES、DEQ、DDU和DDP)。與《1990年通則》相同,在《2000年通則》中,13種術語項下買賣雙方的義務均采用10個項目列出,但不采用原來賣方和買方的義務分別列出的規定,而是采用買賣雙方義務合在同一標題下,即在賣方義務的每一個項目中"對應"買方在同一項目中的義務,這種規定使術語查閱更加方便,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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