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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A貿易術語:使用時需注意的問題

FCA貿易術語:使用時需注意的問題

使用FCA貿易術語,需要注意風險轉移、責任和費用以及賣方交貨義務的問題。

        使用FCA貿易術語,需要注意風險轉移、責任和費用以及賣方交貨義務的問題。

        1、風險轉移問題

        FCA貿易術語與裝運港交貨的3種貿易術語不同,風險轉移不是以船舷為界,而是以貨交承運人為界,這不僅是在海運以外的其他運輸方式下 如此,即使在海洋運輸方式下,賣方也是在將貨物交給海運承運人時即算完成交貨,風險就此轉移。但是,由於在FCA貿易術語條件下,由買方負責訂立運輸契約,並將承運人名稱及有關事項及時通知賣方,賣方才能如期完成交貨義務,並實現風險的轉移。如果買方未能及時通知賣方,或由於買方的責任,使賣方無法按時完成交 貨,其後的風險是否仍由賣方承擔?按《通則2000》的解釋,如發生上述情況,則自規定的交付貨物的約定日期或期限屆滿之日起,買方要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可見,對於FCA貿易術語下,風險轉移的界限問題不能簡單化理解。一般情況下,是在承運人控制貨物後,風險由賣方轉移給買方,但是如果由於買方的 責任,使賣方無法按時完成交貨義務,只要“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那麼風險轉移的時間可以前移。



        2、賣方交貨義務問題

  《通則2000》對FCA貿易術語下賣方的交貨義務做了如下規定:(a)若指定的地點是賣方所在地,則當貨物被裝上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 代表買方的其他人提供的運輸工具時;(b)若指定的地點不是(a),而是其他任何地點,則當貨物在賣方的運輸工具上,尚未卸貨而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其 他人或由賣方按照A3選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處置時。同時又具體規定:若在指定的地點沒有約定具體交貨點,且有幾個具體交貨點可供選擇時,賣方可以在指定的 地點選擇最適合其目的的交貨點;若買方沒有明確指示,則賣方可以根據運輸方式/或貨物的數量和/或性質將貨物交付運輸。

  3、責任和費用問題

  FCA貿易術語適用於包括多式聯運在內的各種運輸方式。賣方的交貨地點因采用的運輸方式的不同而不同。有時須在出口國的內陸辦理交貨,如車站、機場或內河港口。不論在何處交貨,根據《通則2000》的解釋,賣方都要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准證件,並辦理貨物出口所需 的一切海關手續。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內地省份的出口貨物有一些不一定在裝運港交貨,而采取就地交貨和交單結匯的做法會越來越多,為適應這一需要,FCA貿易術語的使用將逐漸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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