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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決定》全文

為保護網絡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公共利益,特作如下決定:

一、國家保護個人電子信息,嚴禁竊取買賣

國家保護能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及涉及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竊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二、收集使用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須經同意

網絡服務提供者及其他企事業單位在業務中收集、使用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應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明示收集使用目的、方式、範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雙方約定收集使用。並應公開收集使用規則。

三、嚴格保密,禁止洩露篡改毀損及非法提供

網絡服務提供者及其他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業務中收集的公民個人電子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洩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四、採取技術措施確保信息安全,發生洩露即時補救

網絡服務提供者及其他企事業單位應採取技術措施及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收集的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洩露、毀損、丟失。一旦發生或可能發生洩露、毀損、丟失,應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五、加強用戶發布信息管理,發現違法信息即時處置

網絡服務提供者應加強對用戶發布信息管理,發現法律法規禁止發布或傳輸的信息,應立即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主管部門報告。

六、實名制:辦理接入、入網、發布服務須驗真實身份

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用戶辦理網站接入、固定電話、移動電話入網、或提供信息發布服務時,應在簽訂協議或確認服務時,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

七、禁止未經同意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電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請求,或接收者明確拒絕的,不得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八、公民有權要求刪除侵權信息或採取制止措施

公民發現洩露個人身份、散布個人隱私等侵害合法權益的網絡信息,或受商業性電子信息騷擾,有權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有關信息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制止。

九、舉報控告權與訴訟權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竊取、非法獲取、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等違法犯罪行為,有權向主管部門舉報、控告;接報部門應依法及時處理。被侵權人可依法提起訴訟。

十、主管部門依法履職,網絡服務提供者應配合

主管部門應在職權範圍內依法履職,採取技術及必要措施,防范、制止、查處相關違法犯罪。主管部門依法履職時,網絡服務提供者應予配合、提供技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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