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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員私自充值游戲幣轉賣被判刑

   6月1日,黑龍江省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高級程序員利用職務之便獲取利益案,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劉浩明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被告人劉浩明表示服判不上訴。

    被告人劉浩明,男,34歲,江西省上饒縣人。2011年9月19日至10月26日,被告人劉浩明在大慶納奇網絡開發有限公司擔任高級程序員期間,利用其獲知納奇公司開發的逐鹿中原傳奇游戲平台後台管理賬號的條件,請假離開公司後,通過遠程登陸的方式,登錄納奇公司服務器,使用有充值權限的游戲平台後台管理賬號為其不同ID充值。截止2011年10月26日,被告人劉浩明利用上述手段6次私自充值逐鹿中原游戲逐鹿幣共計27750個。

    在此期間,被告人劉浩明通過在游戲中直接交易的方式,將所充值的逐鹿中原游戲逐鹿幣,以0.6元/個的價格向游戲中不特定玩家銷售,通過銀行匯款的方式收取銷售所得贓款。截止2011年10月26日,被告人劉浩明通過低價銷售逐鹿中原游戲逐鹿幣23 490個,非法獲利7 000元,贓款已被其揮霍。經大慶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逐鹿中原游戲逐鹿幣價值為1元/個。案發後,被告人劉浩明的親屬退賠納奇公司人民幣30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浩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產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被告人劉浩明當庭自願認罪,其親屬積極退賠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做出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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