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訊)網絡購物的日益繁榮雖然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快捷和便利,同時也帶來了不少煩惱。網絡的無紙化、虛擬化、技術化,使得網上出售的商品和消費者實際希望獲得的商品存在差距,網絡購物過程中,消費者只有同意網絡經營者提供的標准化格式條款才能購物,但是,不少格式條款存在瑕疵,如何制定合法有效的網絡格式條款,保護正常的網絡交易,如何平衡網絡經營者、銷售商和消費者之間的關系成為難題。
一、問題的提出
陳某某因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某市區人民法院裁定,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人稱,走秀網站注冊的用戶協議是被上訴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應認定該協議管轄條款無效,本案應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某市中院經審理認為,被上訴人走秀網提供的用戶協議是一種格式合同,用戶協議中雖注明了“有關爭議,應提交深圳市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條款,該管轄條款也屬明確、唯一,但因被上訴人沒有以合理方式提請用戶注意協議管轄條款;又因協議管轄條款作出了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嚴重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費者的訴訟負擔,最終法院判決該網站協議管轄條款無效,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成立[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 . ]。
由此可見,網絡購物合同中並非所有約定清晰明確的格式條款一律有效,相反,如果格式條款加重了對方當事人的義務和責任,減輕或免除網絡經營者或商家法定責任的,將被判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