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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貿易中收到信用證後應該怎麼處理〉?

為什麼要信用證?

我們不難想象和體會,國際貿易的確是一個頗具風險的行當。大宗的貨物和款項在國際間傳遞交易,各國商人語言不同,法律各異,相隔萬裡,交易時甚至沒有見過面,交易耗時也長。生意場本來就是個爾虞我詐的戰場,更何況面對的是遙遠陌生的客戶。

如果像菜市場買個西瓜那樣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自然方便,可是國際貿易不行,即便在科技發達的現在,貨物從深圳港口海運到歐洲,也需要在海上跋涉20多天甚至1個多月,同樣地,一筆款項從國外銀行轉至國內銀行,輾轉幾天到半個月一點也不奇怪。這樣一來,國際貿易買賣雙方自然會頗有疑忌。

作為賣方,首先擔心買方訂了合同,到時候卻不要貨。須知國際貿易一般交易量都挺大,賣方備貨費時費力,萬一屆時買方毀約,大批貨物積壓在手裡可就頭疼了。更何況很多時候貨物是按照買方要求而定制的,想轉售他人都很麻煩。其次,擔心把貨物交付買方後,買方拖延付款甚至賴賬。畢竟海運費用不菲,比如一個20尺標准集裝箱的貨物從深圳運到歐洲港口,單程的海運雜費就遠遠超過1萬元人民幣。即便能保住貨物不被騙走,往返運費也吃不消。因為有這些擔心,賣方自然希望買方能在簽訂合同以後就支付一部分定金預付款,或者在交貨運輸之前把貨款結清。

作為買方,則擔心賣方不能按時、按質、按量地交貨。同時,也不願意提前就把貨款交給賣方,一來占用資金影響生意周轉;二來萬一賣方出現纰漏,買方隔著萬水千山地也很難費力追討。因此與賣方相反,買方自然希望能先交貨,查驗無誤了再付款。

當然了,理論上是有國際貿易慣例,有仲裁,有法律,可生意人都知道,不到萬不得已,打官司實在是勞民傷財,勝負難卜。再者說了,現在大多是有限責任公司,而且注冊一家公司玩兒似的容易,真要出事了咱找誰去?歸根結底,國際貿易最頭疼的就是一個“信用”。而貨、款的問題,光憑雙方的商業信用是很難協商解決的,尤其是剛接觸沒多久的客戶。

怎麼辦?找居中的擔保人。找誰做擔保人?找銀行。為什麼找銀行?因為銀行有錢呵,實力雄厚比較信得過,出了事情能擔帶得起。而且世界各國對銀行的管理和要求一般都比較高,知根知底,不像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那樣說垮就垮說跑就跑,相對穩妥安全一些。於是,國際貿易中就形成了一種獨特的做法:買賣雙方磋商交易以後,由買方出面,把交易的內容和要求,比如品名、數量、品質要求、金額、交貨期等等條款開列清單,交給某一家銀行(通常就是買方的開戶行),請銀行做居中擔保人,根據這些條款開立一份證明給賣方。只要賣方按時、按質、按量交貨,銀行就監督買方付款。因為買方本身在此銀行開戶,或交納了一定的保證金,所以這種銀行監督下的收款是很有保障的。反過來對於買方而言,在賣方交貨之前不需要支付任何預付款,賣方交貨不及時或者不合格,就可以拒絕付款,也很穩妥,雙方皆大歡喜。這樣一來,國際貿易商之間的商業信用就得到了銀行的擔保證明。這份證明“信用”的文件,就是傳說中的“信用證”,英文全稱Letter of Credit,行話簡稱L/C。

這裡面有個關鍵的因素,就是咱們上一期內容裡談到的外貿“單證交易”的特性。用一套單證來代表貨物,這樣就使買賣雙方、銀行之間的運作成為可能。在信用證中,對需要哪些單證來代表貨物作出詳細規定。賣方按照約定的交貨期限把代表貨物的這套單證交給銀行,就等於是把貨物交給了銀行。銀行不需要跑到倉庫去驗貨,只需要檢驗這套單證即可。單證符合要求就意味著交貨合格,就必須付款給賣方。

可見,對於信用證來說,單證是最核心部分。一份信用證的主要內容也正是細致入微地規定單證的。包括需要哪些單證,每種單證需要幾份,單證由誰出具,何時出具,甚至詳細到單據上的字句如何表述。這樣謹慎的做法,就是為了能夠使這套單證最大程度地准確反映貨物本身和交付過程的情況,制約賣方造假的可能。

信用證是個啥玩藝兒?

信用證簡單地說就是這麼一個東西:列明了交易事項條款要求,由銀行居中做擔保,賣方拿到信用證以後,只要按照信用證的要求交貨並准備好信用證上規定的所有單證,交給銀行,就能安全順利拿到貨款。

舉例,買方是一個美國公司,開戶行是花旗銀行;賣方是一家東莞工廠,開戶行是中國銀行。最常見的信用證具體操作步驟,是美國公司向花旗銀行提出開證申請;花旗銀行接收申請,開立信用證,並傳遞給中國銀行;中國銀行接到信用證以後,通知東莞工廠,並把信用證交給東莞工廠;東莞廠據以備貨制單,完成交貨後,把全套單證交給中國銀行。中國銀行審核無誤後,可以直接付款給東莞廠,或者暫不付款而將全套單證轉交給花旗銀行,由花旗銀行付款。

在這個例子中:

1.美國公司申請開立信用證,叫做“申請人Applicant”。

2.花旗銀行開立信用證,叫做“開證行Opening/Issuing Bank”。

3.東莞廠因為受益於信用證的付款保障,叫做“受益人Benificiary”。

4.中國銀行接到的信用證,並通知東莞廠,叫做“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

5.如果中國銀行直接付款給東莞廠,就叫做“議付行Negotiating Bank”

6.花旗銀行最終承擔付款責任,叫做“償付行Paying/Reimbursing Bank”

所以,當我們想以信用證作為收取貨款的方式時,需要把我們的要求和國內開戶銀行的名稱帳號等資料告訴國外買家。這些資料可以詢問銀行,告訴銀行是為了開立信用證的即可。

理論上信用證有很多種類,比如根據是否允許受益人轉讓他人分為“可轉讓/不可轉讓信用證”,根據付款期限分為“即期/遠期信用證”,根據是否可以中途撤銷分為“可撤銷/不可撤銷信用證”等等。而實際上,最常用的就是“即期不可撤銷信用證”,原因很簡單,咱們做出口的,當然不喜歡貨款被拖延,而信用證一經開出,更不希望會被中途撤銷,否則就失去了實際意義。至於是否允許轉讓,則根據出口的渠道自由掌握。信用證屬於什麼類型,在信用證本身條款中會明確規定。

了解信用證以後,我們就知道這東西對我們有多重要了,它是收回貨款的保障,跟真金白銀一樣珍貴。也正因為如此,一份可靠的信用證甚至可以作為擔保物,拿到銀行去貸款,為賣方資金周轉提供便利,行話稱之為“信用證打包貸款”(也出現過不少利用信用證騙取銀行貸款的,如南德集團牟其中涉嫌信用證詐騙案,可見一斑)。

信用證的“不符點”

同樣信用證也很脆弱,對它繁雜的單證規定咱們可不能有半點的馬虎,連一個標點符號也不能忽視。銀行在判斷交易是否有效的時候,就是根據信用證上的要求來審核單據的。單據不符合信用證上的要求,行話叫做“不符點”。不符點可大可小,別說遲交貨、單據不齊全這樣的大錯誤,就是一個錯別字也能構成不符點。而一旦有不符點,信用證對於賣方的付款保證即告失效。接下來的處理就有幾種:

1.銀行征詢買方意見,如果買方不介意這個不符點,那麼信用證照舊履行,支付貨款,但是要扣幾十美金甚至上百美金的罰款。這種罰款就叫做不符點扣款,其金額在信用證中會預先聲明。

2.買方不接受不符點。那麼銀行就拒絕支付貨款,即行話的“拒付”。把單證退回賣方,賣方自行處理貨物。

3.買方願意接受不符點,但是要求扣款。於是買賣雙方另行協商。為了避免退貨返運的損失,賣方常常會息事寧人,同意扣款。於是銀行根據雙方協商結果,支付余款給賣方。

當然,不符點不一定會構成拒付。理論上,輕微的不符點,比如不影響單證效力和性質的錯別字等,不但不應構成拒付,甚至也不必征求買方意見。多數情況下誠意合作的國際貿易商都能接受小的不符點,賣方的損失僅限於銀行的不符點罰款。但是,在實際操作中也不乏趁機挑刺的現象。尤其是國際市場行情變動的時候,一旦出現不符點,買方借機拒付或要求扣款,變相降價的情形屢見不鮮。

更有甚者,一些國際買家會利用信用證單證至上的特性,故意設置一些新手或外行不易察覺的“陷阱條款”,極易造成不符點,或使其成為變相的“可撤銷信用證”,隨時變卦。對於這一點的識別防范,我們在後面的章節中還要專門討論。

所以,信用證用得好,咱們貨款就有保證;處理不當,反而深受其誤,不可不謹慎對待。謹慎對待的意思有兩層,一是在信用證開出之前仔細審核,確保各項單證要求合理可行;二是在根據信用證備貨交貨繕制單證的時候,樹立信用證至上、單證第一的觀念,嚴格照辦。此外,學習一些萬一出現產生不符點的可能情況時的變通和補救技巧。



信用證(中)

上一節我們了解了信用證的基本原理、信用證對出口商安全收款的保障,以及信用證“不符點”導致的風險等。不少初涉外貿的江浙閩粵工廠對信用證操作多有誤解。要麼過於迷信,覺得只要外商開立了信用證就萬事大吉,對“不符點”沒有足夠的警惕,遭到拒付才慌了神;要麼反過來完全不相信信用證---特別是吃過幾次不符點拒付的虧以後,死守“款到發貨”的規程,結果失去了很多交易機會。這兩種極端觀念都是由於不了解信用證運作特點而導致的。通過前一節的學習,我們可以得知,一份“可靠”的信用證,只要不出現不符點,基本上與真金白銀無異。而“可靠”與否,最基本的衡量標准有三個:知名大銀行開立、單證要求合理可行、無“軟條款”。

知名大銀行開立

知名大銀行開立,這一點比較好理解:既然信用證的原理就是“銀行做中間擔保人”,那麼首先這個擔保人就要可靠。與國內銀行不同,國外的銀行很多都是私營的,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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