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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進出口合同中貿易術語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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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喜萍

  在國際貨物買賣過程中,有關交易雙方責任和義務的劃分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為了明確交易雙方在貨物交接過程中,有關風險、責任和費用的劃分,交易雙方在洽商交易和訂立合同時通常都要商定采用何種貿易術語,並在合同中具體訂明。不同的貿易術語,買賣雙方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各不相同。在實際業務中,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用何種貿易術語,不僅決定了合同價格的高低,而且還關系到合同的性質,甚至還會影響到貿易糾紛的處理和解決。因此,貿易術語的選擇和運用是直接關系到買賣雙方經濟效益的重要問題。

  2006山西省出口額有望突破40億美元,增長13.3%。上億美元出口的商品有焦炭、不銹鋼板材、煤炭、金屬鎂、鋼鐵管子件、玻璃器皿六種。這表明我省現在出口產品主要以貨物為主導,因此在訂立貨物貿易合同時必須了解和掌握國際貿易術語。基於貿易術語的在貨物貿易中的重要地位,本文就有關貿易術語的一些內容做探討,以期能對貿易術語有更好的了解,同時能對國際貨物貿易實踐有所幫助。

  一、國際貿易術語的一般介紹

  1.國際貿易術語的產生

  國際貿易術語是在長期的貿易實踐中形成的習慣。由於國際貿易的買賣雙方各在天涯,貨物自賣方所在地運往買方往往要經過長途運輸,多次裝卸和存儲,因此其間必然要涉及到一系列問題,例如:何時何地辦理貨物的交接;由何方租船、訂艙和支付運費;由何方辦理貨運保險;由何方承擔貨運途中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由何方辦理進出口許可證等等。這就導致了國際貿易的交易成本極高,國際貿易的商人們為了降低交易成本,經過長期的進出口實踐,逐漸形成了具有特定含義的貿易術語,用這些術語來表示交貨地點、雙方的風險和責任劃分以及如何辦理運輸和保險等問題。貿易術語雖然可以方便交易降低成本,但是不同國家對貿易術語的多種解釋引起的誤解阻礙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基於便利商人們使用,在進行涉外買賣合同所共同使用的貿易術語的不同國家,有一個准確的貿易術語解釋出版物是很有必要的。鑒於此,國際商會於1921年在倫敦舉行的第一次大會時就授權搜集各國所理解的貿易術語的摘要。摘要的第一版於1923年出版,摘要的第二版於1929年出版,內容有了充實。對摘要經過十幾年的磋商和研討,終於在1936年制定了具有歷史性意義的貿易條件解釋規則,定名為《INCOTERMS 1936》,副標題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之後於1953年進行了修改,1967、1977、1980、1990和2000年又分別進行了修訂,便有了現今的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mters2000貿易術語共包括13個貿易術語,根據買賣雙方承擔的義務由小到大分為E、F、C、D四組。E組一個術語即EXW,F組三個術語分別為FCA、FAS和FOB,C組為四個術語分別為CFR、CIF、CPT和CIP,D組五個術語分別是DAF、DES、DEQ、DDU和DDP。

  2. 國際貿易術語的概念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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