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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服務機構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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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促進證券投資基金服務業務健康發展,規范基金服務機構行為,保護基金投資人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我會起草了《證券投資基金服務機構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服務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聯系方式:
傳真:010-88061446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A座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
郵政編碼:100033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О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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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服務機構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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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服務業務健康發展,規范基金服務機構行為,保護基金投資人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金服務機構,是指從事基金的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投資顧問、評價、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等基金服務業務的機構。
第三條 基金服務機構從事基金的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投資顧問、評價和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等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基金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基金服務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務協議的規定,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防止利益沖突,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活動。
第五條 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基金份額獨立於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或者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的自有財產。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或者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基金份額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非因投資人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基金份額。
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確保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基金份額的安全、獨立,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基金份額。 .
第六條 基金服務機構從事基金服務活動,其信息技術系統應當符合國家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建立網絡隔離、安全防護與應急處理等風險管理制度和災難備份系統,不得洩露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資運作相關的非公開信息。
第七條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投資顧問等事項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報告與信息披露義務,並從管理費收入中列支服務費用;基金管理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投資顧問等事項的,應當進行充分的評估論證和盡職調查,履行必要的內部決策程序,並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與應急處理制度。
基金管理人應當加強對基金服務機構的評價與約束,對基金服務機構的運營能力和服務水平進行持續關注與定期評估。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基金服務機構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基金服務機構及其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銷售和基金銷售支付 .
第十條 基金銷售是指基金宣傳推介、基金份額發售或者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並收取以基金交易(含開戶)為基礎的相關傭金的活動。
基金銷售機構是指從事基金銷售業務活動的機構。
基金管理人可以辦理其募集基金的銷售,也可以委托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基金管理人辦理其募集基金的銷售活動時,其業務規范適用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基金銷售支付是指基金銷售活動中基金銷售機構、基金投資人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活動。
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是指從事基金銷售支付業務活動的商業銀行或者支付機構。
第十二條 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是指基金投資人參與基金募集、申購、贖回、分紅等業務活動時,在投資人結算賬戶與基金財產托管賬戶之間劃轉的貨幣資金。
第十三條 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基金銷售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信息技術系統等;
(二)具有安全、高效的辦理基金份額發售、申購和贖回等業務的技術設施,基金銷售業務的技術設施已與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相應的技術系統完成了聯網測試;
(三)制定了完善的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制度和清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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