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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師必存:29 條公平合作規範,接私單不再裸奔

台灣設計師 @Akane_Lee、@不到布、Edwin 聯合整理譯制。幾個流通合約範本漏洞百出,真出事極易被咬。現有專為設計師整合的合約範本,大膽接私單!

@Akane_Lee:查了幾個網站,設計師真的不看字只看圖。流通合約漏洞百出,只好靠自己。《Burn Your Portfolio》第 89 章提「公平作業規範」,繁中版詞不達意、簡中版改動太大,只好對照原文三方參考自譯……

原文:The Code of Fair Practice for the Graphic Communications Industry
感謝 @布布 協力翻譯、Edwin 檢查校稿。譯文盡量貼近原文,因原文包含設計師與藝術家,性質略異,用詞微調為設計師取向。歡迎參考取用,可作合約附件保障權益。

設計師公平作業規範 29 條

  1. 設計師/代理人與客戶協商,僅透過實際授權買方進行。
  2. 訂單/協議須書面締結,含具體轉移權利、議定費用、交付日期、作品總體描述。
  3. 非設計師過錯造成的變更/新增,應加收或單獨收費。
  4. 設計師一方出錯導致的修改/重製,不得向買方收費。
  5. 買方原因延期/取消,按作者投入時間/精力/成本支付終止費;設計師錯失的其他工作亦應列入考慮。
  6. 工作完成買方應實時全額付款。美術品適時返還設計師;款項不得牽涉第三方許可/付款。
  7. 未諮詢設計師不得變更。若需變更/重製,應先將修改權給予原設計師。
  8. 設計師預見延期應提前告知;因不合理延誤/不符規格無法履約視為違約。買方原因延期,設計師在不影響其他項目前提下盡力維持原協議時程。
  9. 可行情況下,買方應提供成品復制品供設計師自我行銷。
  10. 雙方不得索取/給予未公開回扣、折扣、饋贈、獎勵。
  11. 除非書面同意,作品及著作權歸設計師所有。未經預先授權,買方不得復制/保存/掃描作品。
  12. 除非另行購買,作品原稿/源文件屬設計師財產。購買原稿/源文件≠購買復制權。所有交易採書面約定。
  13. 著作權轉讓時,僅明定權利轉移;未明定權利一概歸設計師。採書面約定。
  14. 委托設計作品不視為「僱傭作品」,除非動工前另以書面協議。
  15. 作品費用基於限定使用但後更廣泛使用,設計師應收額外款項。
  16. 未取得授權前,藝術/攝影不得復制用於任何用途(含客戶展示/獎項)。試作品/初稿/初步圖片被選為再創作,需授權並支付額外費用。
  17. 買方意圖將試作品/初稿/初步圖片交他人接手,下訂時須書面聲明。
  18. 電子著作權與傳統媒介著作權分離,需另行協商。除著作權整體轉移/僱傭協議外,未知媒介復制權均需另行協商。
  19. 所有出版插畫/攝影作品應註明設計師署名,除非書面另行約定。
  20. 設計師保有在作品及所有復制品上署名權利。
  21. 藝術品不得剽竊/抄襲。
  22. 設計師需在不合理工時完成,應支付合理額外費用。
  23. 所有交付買方的藝術品/攝影樣本應具原作者署名。設計師不得將他人作品據為己有。
  24. 收到設計師作品集/模板/檔案的單位,有責任妥善保管並以原始狀態歸還。
  25. 設計師同意經特定獨家代理人經紀時,不得接受其他代理人工作/同意其他代理人展示作品;非獨家協議下仍應闡述雙方具體限制。
  26. 設計師與代理人解除合約需書面聲明,聲明需考慮合作時長及代理人對正在進行廣告/促銷的財務貢獻。解除後任何代理人不得繼續展示設計師樣稿。
  27. 設計師提供給代理人/提交潛在客戶的作品樣品仍屬設計師所有,未經授權不得復制,應原貌實時返還。
  28. 仲裁釋疑時經指定調解機構負責,可受上級機構指定委員會代表修正補充。指定仲裁機構對雙方有約束力,決定可作判決執行依據。
  29. 競稿:參與競稿的藝術家/設計師需承擔可能失去報名費/支出、追求其他機會的風險。設計師自行決定是否參賽/提供免費服務/比稿/事後獲益定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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