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美法則
何為形式美?早在古希臘時期,亞裡士多德就從美學觀念中提出:“美的主要形式——秩序、勻稱與明確。一個美的事物,它的各部分應有一定的安排,而且它的體積也應有一定的大小,因為美要依靠體積與安排,美必須具有特定的感性形式,並努力在客觀事物中去發現它們。這一美的形式、美的本質一直為美學家、藝術家所信奉、追隨。在日常生活中,美是每一個人追求的精神享受。
當你接觸任何一件事物,判斷它的存在價值時,合乎邏輯的內容和美的形式必然同時迎面而來,向你詢問是否合乎你的理想標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人們所處的經濟地位、文化素質、思想、習俗、生活理想和價值觀念等的不同,因此有著不同的審美追求。然而單從形式條件來評價某一事物或某一造型設計時,對於美或丑的感覺卻在大多數人中間存在著一種相通的共識。這種共識是從人類社會長期生產、生活實踐中積累的,它的依據就是客觀存在的美的法則,它們是和諧、節奏、對比和均衡等;在建築表現方面,我們結合點、線、面3大要素,著重從這幾個方面說明。
和諧:事物形式多樣與統一。世界上萬物萬事,盡管形態千變萬化,它們都各按照一定的規律而存在,如下圖所示。大到日月運行、星球活動,小到原子結構的組成和運動,都有各自的規律。愛因斯坦指出“宇宙本身就是和諧的”。
對稱:把質或量反差甚大的兩個要素成功地配合在一起,使人感受到鮮明、強烈而仍具有統一的感覺。在平面構成設計中,通過形狀的大小、粗細、方圓,方向的垂直、水平、傾斜,圖畫的虛實、黑白、輕重等多方面因素的運用,達到主題鮮明、作品活躍的作用。
節奏:本是指音樂中音響節拍輕重緩急的變化和重復。在構成設計上是指同一要素連續重復時所產生的運動感,如下圖所示:
均衡:形與質、量的平衡。在構成設計上根據圖像的形狀、大小、輕重、色彩及材質分布而確定視覺的平衡,如下圖所示。
由於在生活現象中,如人體運動、烏的飛翔、風吹草動、流水激浪等,平衡是動態的,因而平衡的構成也具有動態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