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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國際貿易術語一覽

常用國際貿易術語一覽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買賣雙方在交易磋商和合同訂立過程中,一般都需要使用貿易術語來確定雙方在交接貨物方面的部分合同義務。為了使每個廠家在對外貿易過程中都能充分了解並正確運用目前國際上通用的貿易術語,維護企業自身和國家的經濟利益,現將其整理如下,以供大家參考。
    目前,在國際上有較大影響的有關貿易術語的慣例有三種,現分述如下:
    一.1932年華沙一牛津規則(W. O. Rule 1932)
    該規則由國際法協會(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制訂,共21條. 它對CIF買賣合同的性質作了說明,並具體規定了在CIF合同中買賣雙方所承擔的費用,責任和風險。
    二.《1941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
    1919年美國九大商業團體制訂了《美國出口報價及其縮寫》。其後,因貿易習慣發生了很多變化,在1940年舉行的美國第27屆全國對外貿易會議上對該定義作了修訂,並於1941年7月31日通過執行。該修正本對以下六種貿易術語作了解釋:
    (一)EX(point of origin)——原產地交貨。
    (二)FOB(Free On Board)—— 它分為六種
    1. 在指定內陸發貨地點的指定內陸運輸工具上交貨。
    2. 在指定內陸發貨地點的指定內陸運輸工具上交貨,運費預付到指定的出口地點。
    3. 在指定內陸發貨地點的指定內陸運輸工具上交貨,減除至指定地點的運費。
    4. 在指定出口地點的指定內陸運輸工具上交貨。
    5. 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6. 在指定進口國內陸地點交貨。
    (三)FAS(Free Along Side)——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
    (四)C&F(Cost and Frieght) ——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五)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險費、運費〔指定目的地〕。
    (6)EX DOCK(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進口港碼頭交貨。
     該慣例在美洲國家影響較大。由於對貿易術語的解釋,特別是對FOB術語的接受與其他國際慣例有所不同,因此我國外貿企業在與美洲國家進出口商進行交易時,應予特別注意。    三.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由國際商會制訂,是目前國際上最為廣泛使用的貿易術語規則。目前通用的是1999年9月國際商會公布的《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00),於2000年1月1日正式生效。現將其中6種使用較多的主要貿易術語分述如下:
    1. FOB:裝運港船上交貨,是指當貨物在指定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買方必須自該交貨點起負擔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FOB 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本術語只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
    2. CIF: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它是指當貨物在指定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須的費用和運費,但交貨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於發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額外費用,自賣方轉移至買方。然而,在CIF術語中賣方還必須為貨物在運輸中滅失或損壞的買方風險取得海上保險。因此,賣方須訂立保險合同,並支付保險費。但買方應注意,在CIF術語下賣方只需按最低責任的保險險別取得保險。如買方要得到更大責任保險險別的保障,他需與賣方明示地達成協議,或者自行安排額外保險。CIF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本術語只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
    3. CFR:成本加運費。它是指當貨物在指定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須的費用和運費,但交貨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於發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額外費用,自賣方轉移至買方。本術語只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CFR合同的賣方不負責辦理保險手續和不支付保險費,不提供保險單據。有關海上運輸的貨物保險由買方自理。
    4. FCA:貨交承運人。是指買方在指定地將經出口清關的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即完成了交貨。應該注意,選定的交貨地對在該地裝貨和卸貨的義務有影響。如在賣方所在地處所,賣方負責裝貨。如在任何其他地方交貨,賣方不負責卸貨。
    5. CPT: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當貨物已被交給賣方指定的承運人時,賣方即完成了交貨。交貨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於發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額外費用,即從賣方轉移至買方。但賣方還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所需的費用。CIF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本術語適用任何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6. CIP: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除了須承擔在CPT術語下同樣的義務外,還須對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的買方風險取得貨物保險,訂立保險合同,並支付保險費。如買賣雙方事先未在合同中規定保險險別和保險金額,賣方只需按最低責任的保險險別取得保險,最低保險金額為合同價款加10%,即 CIP合同價款的110%,並以合同貨幣投保。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限必須與有關貨物的運輸相符合,並必須自買方需負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時(即自貨物在發運地被交付承運人時)起開始生效,直至貨物到達約定的目的地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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