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築及其基本要素:
1、建築、建築物、構築物;
2、建築構成的基本要素:建築功能、建築技術、建築形象;
二、我國的建築方針。
1、建國初期:適用、經濟、在可能條件下注意美觀;
2、1986 年:全面貫徹適用、安全、經濟、美觀 ;
三、按使用性質分:
民用建築: 居住建築:住宅、宿捨、公寓等;
公共建築:辦公、商業、醫療等;
工業建築:農業建築:溫室、糧倉、飼養場、養殖場等。
四、按主要承重結構材料分:磚木結構建築、砌體結構建築、鋼筋混凝土結構建築、鋼、
鋼筋混凝土結構建築、鋼結構建築、其他結構建築。
五、按建築層數或總高度分:
1、住宅建築:1~3層為低層、4~6層為多層、7~9層為中高層、10層及以上為高層;
2、公共建築:超過24m,為高層。不包括高度超過24m的單層建築。
3、建築總高度超過100m時,不論其是住宅或公共建築均為超高層。
六、按建築物的規模分:大量性建築、大型性建築。
七、按施工方法分:現澆現砌式、預制裝配式、部分現澆現砌、部分裝配式 。
八、建築物的等級:耐久年限、耐火等級。
1、耐久年限 :安全使用的年限
在《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L37-87)中對建築物的耐久年限也作了規定:
一級:耐久年限為100年以上,適用於重要的建築和高層建築。
二級:耐久年限為50~100年,適用於一般性建築。
三級:耐久年限為25~50年,適用於次要的建築。
四級:耐久年限為15年以下,適用於臨時性建築。
2、耐火等級
(1)影響因素:房屋的主要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
(2)耐火極限:從受到火的作用起,到失掉支持能力或發生穿透性裂縫或背火一面溫度升高到220℃時所延續的時間。
(3)材料的燃燒性能:燃燒材料、難燃燒材料、非燃燒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