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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建築設計規范

一:不論采用何種建築形式,均應合理劃分旅館建築的功能分區,組織各種出入口,使人流、貨流、車流互不交叉。
二: 在綜合性建築中,旅館部分應有單獨分區,並有獨立的出入口;對外營業的商店、餐廳等不應影響旅館本身的使用功能。
三:一、二級旅館建築3層及3層以上,三級旅館建築4層及4層以上,四級旅館建築6層及6層以上,五、六級旅館建築7層及7層以上,應設乘客電梯。
四:主要乘客電梯位置應在門廳易於看到且較為便捷的地方。
五:客房服務電梯應根據旅館建築等級和實際需要設置,五、六級建築可與乘客電梯合用。服務用房宜設服務員工作間、貯藏間和開水間,可根據需要設置服務台。一、二、三級旅館建築應設消毒間;四、五、六級旅館建築應有消毒設施。客房層全部客房附設衛生間時,應設置服務人員廁所。
第3.3.1條 門廳。
一、門廳內交通流線及服務分區應明確,對團體客人及其行李等,可根據需要采取分流措施;總服務台位置應明顯。
二、一、二、三級建築門廳內或附近應設廁所、休息會客、外幣兌換、郵電通訊、物品寄存及預訂票證等服務設施;四、五、六級建築門廳內或附近應設廁所、休息、接待等服務設施。
第3.3.3條 會議室。
一、大型及中型會議室不應設在客房層。
二、會議室的位置、出入口應避免外部使用時的人流路線與旅館內部客流路線相互干擾。
三、會議室附近應設盥洗室。
四、會議室多功能使用時應能靈活分隔為可獨立使用的空間,且應有相應的設施和貯藏間。
五、商店的位置、出入口應考慮旅客的方便,並避免噪聲對客房造成干擾。
六、洗衣房的平面布置應分設工作人員出入口、污衣入口及潔衣出口,並避開主要客流路線。
七、職工用房的位置及出入口應避免職工人流路線與旅客人流路線互相交叉。
第4.0.9條 消防控制室應設置在便於維修和管線布置最短的地方,並應設直通室外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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