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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客運站建築設計規范

3.2.1條 汽車客運站總平面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總平面布置應包括站前廣場、站房、停車場、附屬建築、車輛進出口及綠化等內容;
2 布局合理,分區明確,使用方便,流線簡捷,應避免旅客、車輛及行包流線的交叉;
3 布置緊湊,合理利用地形,節約用地,並留有發展余地,與周圍建築關系應協調;
4 應處理好站區內排水坡度,防止積水。
3.2.2條 汽車進站口、出站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二級汽車站進站口、出站口應分別獨立設置,三、四級站宜分別設置;汽車進站口、出站口寬度均不應小於4m;
2 汽車進站口、出站口與旅客主要出入口應設不小於5m的安全距離,並應有隔離措施;
3 汽車進站口、出站口距公園、學校、托幼建築及人員密集場所的主要出入口距離不應小於20m;
4 汽車進站口、出站口應保證駕駛員行車安全視距。
5.2.3條 一、二級站候車廳內宜設母嬰候車室,母嬰候車室應鄰近站台並單獨設檢票口。
5.2.4條 候車廳內應設檢票口,每三個發車位不得少於一個。當檢票口與站台有高差時,應設坡道,其坡度不得大於1/12。
5.2.8條 候車廳內應設飲水點;候車廳附近應設男女廁所及盥洗室。
5.3.2條 售票廳應設於地面層,不應兼作過廳。售票廳與行包托運處、候車廳等應聯系方便,並單獨設置出入口。
5.6.10條 行包裝卸廊與站場間應設簡捷的垂直交通設施。
5.6.11條 客流不得通過行包裝卸廊.
5.7.3條 無監控設備的廣播室宜設在便於觀察候車廳、站場、發車位的部位,使用面積不宜小於6m2,並應有隔聲措施
5.7.4條 調度室應鄰近站場、發車位,應設外門。
5.8.2條 公安用房應與候車廳、售票廳、值班站長室有較方便聯系,室內應有獨立通信設施。
5.8.3條 海關、檢疫用房的布局應有利於各方面工作聯系,並有各自單獨出入口。
5.8.4條 郵電業務用房位置宜鄰近候車廳。
5.9.3條 一、二級站旅客出站口處應設驗票、補票室。
7.2.1條 候車廳內安全出口不得少於兩個,每個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250人。
7.2.4條 候車廳內帶有導向欄桿的進站口均不得作為安全出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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