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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設計師如何快速有效地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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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 | Eiko

  *該文系李喻瑜主筆,由小王子Mayday、蔡赟、牙牙翻譯資料提供參考。全家慧對本文亦有很大貢獻。

   如何預防糾紛

  第一,把作品做出來,就是半成品也行。很多人會說你這不廢話麼,但其實著作權最重要的法律理論就是只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今天你有一個好創意,你告訴了小王,沒兩天小王把作品做出來了,你急眼了,這不剽竊我的創意麼!?對不起,小王是著作權人,你啥都不是。因為是小王把創意通過一種明確的方式表達了出來。

  第二,有意識的留存與著作權相關的證據。在作品上留下你的個人痕跡,行使你的署名權,留下你的手稿和電子記錄證明你是獨立創作者等等。

  第三,如無特殊原因,盡量曝光你的作品。一方面,如果你不願讓大家看到的作品被別人竊取並發表,如果你能證明那確實是你的作品,這是侵犯你的發表權的行為。但另一方面,我們不得不承認發表本身就是一種有力的證明,如果你並未發表,又無法證明以其他方式證明那是你的作品,就只能坐吃啞巴虧。

  第四,選擇可信賴的合作伙伴並與之長期合作。許多作品的外流都是遇上了豬一樣的隊友的關系,管理嚴格的合作公司和條文明晰的合同會給你很多幫助。

  第五,個人的力量總是渺小的,所以也建議設計師們去找組織。比如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這種組織經國家認可並經過著作權人授權,可以進行著作權的集體管理,既方便作品傳播,也使得作者能有更多的精力、更充裕的時間進行創作,的確是很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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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 | Eiko

   一旦涉及訴訟,賠償如何來定?

  其實著作權侵權的官司對作者本人是相對輕松的,如果對方使用的是你的作品的復制品,需要由他來證明他確實得到了你的授權。證明不了,就得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反之,如果你明知道盜版商侵權還聽之任之,兩年之後,法律就認為你根本不在乎自己的權利它也沒有必要保護你了,這時你再去打官司,這官司你就永遠贏不了。

  如果被侵權,你要一定積極的行使自己的權利,如果你自己都不重視自己的權利,那法律也懶得保護你的權利了。

  公司在日常的經營中,要留存與受到的損失相關的證據。侵犯著作權的損失賠償有一下三種計算方式:

  一、按著作權人的實際損失來計算,

  二、如果實際損失難以計算,就按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

  三、如果以上兩種方法都不能確定,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大家可以想一下盜版與正版之間的價差,就會知道這部分的證據有多重要了。

  如果真的走到了官司不打不可的地步,希望大家能請靠譜的律師,並且信任律師,信任法院的判決。因為這是最後,也是最正義的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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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 | Eiko

   正確的維權案例

  下面我們舉例來說說插畫設計師的情況。正如我們剛剛所言,損失的賠償是按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的,這裡說的實際損失的計算方法有二:

  一、權利人因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復制品發行的減少量乘以權利人發行該復制品的單位利潤;

  二、若發行減少量難以確定的,就用侵權復制品的銷售量乘以權利人發行該復制品的單位利潤。

  如果以上兩種方法都難以確定實際損失的,就按違法所得賠償。若還是不能確定,則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在這裡深挖一層說明計算方法的緣由,相信有讀者已經發現了,插畫作品其本身具有的和文字作品或其他內容相配合的特性,使得它很難計算清楚發行減少量和發行復制品的單位利潤,也很難分清侵權復制品的銷售量以及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就和復制插畫作品有因果關系。據此,侵權行為的情節嚴重與否的認定也就變得尤其困難。

  那麼插畫師該怎麼爭取自己的利益呢?

  這裡我們舉2012年湖南衛視未經插畫師王雲飛允許盜用其插畫作為舞台背景的事件給大家提供一個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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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插畫師王雲飛發微博稱湖南衛視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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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雲飛微博上對自己作品和湖南衛視視頻畫面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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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娛傳媒視覺總監彭宥綸微博上發布的道歉聲明

  在這個案例中,首先是插畫師目睹了自己的作品被盜用。這是保護自己權益的前提,現實生活中,網絡的傳播能力超過我們能掌控的范圍,我們很難發現自己已經被侵權,所以法律規定我們能保護自己的時間從知道自己被侵權的那一刻開始算。

  然後他有理有據的證明了湖南衛視跨年演唱會的行為確系侵權,並積極的主張自己的權利,也得到了很多人的幫助。這就是我們所說的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

  最後他在制作團隊表示要協商著作權問題是選擇了積極溝通而非把事情擴大,最大限度的維護了自己的權益。

  在這個案例中,我們要補充的是,如果不是在電視上而是在某網站上看到,為防止損害進一步擴大,你應該發通知給網絡服務提供者要求他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連接等措施,如果他不配合或配合的不及時,對於擴大的損失可以要求網絡服務的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

  誠然,插畫作品保護的現狀是許多人都在未經許可偷偷使用,如果“不幸”被發現,再通過道歉、隨後商討費用來化解危機。但這總好過“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和插畫設計師類似,網頁、UI/UX等設計作品也和文字、交互等其他因素相關,所以方式也應可參考此插畫師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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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 | Eiko

  小結

  而在這裡需要說明的是,我們並不是對抄襲采取了一種寬松放任的態度,而是告訴各位“普通的借鑒、獲取靈感都不算是抄襲,尤其融入了設計師新的創意的情況,會被認為是再創作。”或者又如畢加索所說“壞的藝術家抄襲(copy),好的藝術家剽竊(steal)”。設計原本就不是一個從無到有的過程,而是一個從有到優的過程。

  同時也希望向各位設計師傳達這樣一種理念:法律是為了保護大家的智慧結晶而存在的。法律自產生之初,就無意使大家小心翼翼、畏首畏尾,只要大家留存自己的手稿或者電子記錄等證據,說明自己是獨立創作,或者自己的作品是獨特的、創新的,法律就會給予保護,絕對不會讓設計師們莫名其妙的“被抄襲”。所以也請大家放心大膽的去學習優秀的設計、獲取靈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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