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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場建築設計規范

3.0.3 條 劇場主要入口前的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劇場建築從紅線退後距離應符合城鎮規劃要求,並按不小於0.20m2/座留出集散空地;
2 當劇場前的集散空地不能滿足前款規定,或劇場前面疏散口的寬度不能滿足計算要求時,應在劇場後面或側面另辟疏散口,但其寬度不得小於3.50m。尚應滿足車行視距要求;
3.0.6條  劇場總平面設計應功能分區明確,避免人流與車流交叉。布景運輸車輛應能直接到達景物出入口。
3.0.7 條 劇場總平面設計應為消防提供良好道路和工作場地及回車場地,內部道路可兼作消防車道,其淨寬不應小於3.50m,

3.0.10 條 演員宿捨、餐廳、廚房等附建於劇場主體建築時,必須形成獨立的防火分區,並有單獨的疏散通道及出入口。
4.0.5 條 劇場設吸煙室時,  有池座和樓座時應分層設置。
4.0.6條  劇場應設觀眾使用的廁所,廁所應設前室。廁所門不得開向觀眾廳。
5.2.4條  座席排距應
1 短排法:硬椅不應小於0.80m,軟椅不應小於0.90m,
2 長排法:硬椅不應小於1.00m;軟椅不應小於1.10m。
3 靠後牆設置座位時,樓座及池座最後一排座位排距應至少增大0.12m。
5.2.5 條 每排座位
1 短排法:雙側有走道時不應超過22 座,單側時不超11 座;
2 長排法:雙側時50 座,單側有走道時25 座。
5.2.6 條 觀眾席應預留殘疾人輪椅座席,座席深應為1.10m,寬為0.80m,位置應方便殘疾人入席及疏散,並應設置國際通用標志。
5.3.2 條 池座首排座位排距以外與舞台前沿淨距不應小於1.50m,與樂池欄桿淨距不應小於1m;當池座首排設置殘疾人席時,應再增加不小於0.50m 的距離。
5.3.3 條 兩條橫走道之間的座位不宜超過20 排,靠後牆設置座位時,橫走道與後牆之間座位不宜超過10 排。
5.3.4條  走道寬度除應符合計算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短排法邊走道不應小於0.80m,縱走道不應小於1.00m,
2 長排法邊走道不應小於1.20m。
6.4.3 條 追光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追光室應設在樓座觀眾廳的後部,左右各1 ,面積不宜小於8.00m2,進深和寬度均不得小於2.50m;
2 調光櫃室應靠近舞台;
6.5.1條  舞台監督主控台應設置在舞台內側上場口.
6.6.1 條 燈控室、聲控室均應設在觀眾廳後部,通過監視窗口應能看到舞台表演區全部.
6.6.2條  同聲翻譯室的位置,宜設在觀眾廳周邊,能看到舞台表演區,應有合適的監視窗口.

6.6.3 條 功放室應遠離調光櫃室,宜設在靠近主揚聲器組的位置.
6.6.4 條 台上機械控制室宜設在二層天橋中部,或在一層天橋上部設置專用的台上機械控制室.
7.1.1條  化妝室應靠近舞台布置,主要化妝室應與舞台同層。當在其他層設化妝室時,樓梯應靠近出場口.
7.1.3 條 候場室應靠近出場口.
7.1.4 條 小道具室宜靠近演員上、下場口設置.
7.1.5 條 甲、乙等劇場應設樂隊休息室和調音室,休息室和調音室位置應與樂池聯系方便,並防止調音噪聲對舞台演出的干擾.
7.1.6條  盥洗室、浴室、廁所不應靠近主台.
7.2.5 條 排練廳、琴房不應靠近主台,並應防止聲音對舞台演出的干擾.
7.2.7 條 繪景間宜靠近木工間.
7.2.9 條 硬景庫宜設在側台後部,如設在側台或後舞台下部,應設置大型運景電梯。
8.1.5 條 變電間之高、低壓配電室與舞台、側台、後台相連時,必須設置面積不小於6m2 的前室,並應設甲級防火門。
8.1.6 條 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劇場應設消防控制室,位置宜靠近舞台,並有對外的單獨出入口,面積不應小於12m2。
8.2.1 條 觀眾廳出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出口均勻布置,主要出口不宜靠近舞台;
2 樓座與池座應分別布置出口。樓座至少有兩個獨立的出口,不足50 座時可設一個出口。樓座不應穿越池座疏散。當樓座與池座疏散無交叉並不影響池座安全疏散時,樓座可經池座疏散。
8.2.5條  後台應有不少於兩個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
8.2.6 條 樂池和台倉出口不應少於兩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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