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療養院建築設計規范

第2.2.3條 療養院的療養用房與理療用房、營養食堂分開布置時,宜用通廊聯系。
第2.2.4條 療養用房主要朝向的間距,除應符合當地日照要求外,最小間距不應小於12m。
第2.2.7條 職工生活用房不應建在療養院內,若建在同一基地,則應與療養院分隔,並另設出入口.
第3.1.2條 療養院建築不宜超過四層,若超過四層應設置電梯。
第3.2.10條 醫護用房 一、護士站位置設在護理單元的近中心處,護理單元較短時,可設在護理單元入口附近。 二、護士站與治療室應有內門相通。 心血管病療區的監護室應靠近護士站。活動室須光線充足,朝向和通風良好,並宜選擇有兩個采光方向的位置。活動室宜設陽台,其淨深不應小於1.50m。凡療養員使用的廁所和淋浴隔間的門扇宜向外開啟。
第3.3.3條 光療室,紫外線治療宜單獨設室,並應有通風換氣設施

第3.3.2條 電療室,高頻、超高頻、靜電、電睡眠及四槽浴應單獨設室.
第3.3.1條 理療部分一般由電療、光療、水療、體療、蠟療、泥療、針灸、按摩等療室組成。各療室應符合下列規定:各療室宜集中組合成獨立區,水療室、體療室可單獨設置;
1、泥療室由治療、貯泥、泥攪拌、泥加溫、調泥、淋浴、廁所、洗滌等部分組成。治療部分應男女分別設室。
2、泥療室宜設於底層,並應有良好通風。
3、放射用房應單獨布置或布置在建築物底層一翼的盡端。
第3.4.3條 功能檢查用房
1、腦功能檢查室宜設於盡端,避免有穿過式交通。
2、基礎代謝測定室應布置在較安靜處。
第3.4.4條 藥劑用房 
整理加工室宜緊靠中藥原藥庫,並應有良好通風、排煙、除塵等條件;
普通制劑室位置應鄰近調劑室和藥庫,室內應設制劑台及洗滌池,台面及池壁應用耐酸鹼材料;
第3.4.5條 供應室
供應室由接收、洗滌、敷料制作、消毒、貯存、分發、工作人員更衣等部分組成。規模較小的療養院可合並使用,但應避免潔污交叉。
洗衣房平面應按洗衣工藝流程布置,工作人員出入口、污衣入口和潔衣出口應分別設置。
第3.5.2條 除應設烘干房外,宜另設曬衣場。若曬衣場設在洗衣房屋面上時,應有垂直提升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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