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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建築設計規范

3.2.4條 總平面應合理布置設備用房、附屬設施和地下建築的出入口。鍋爐房、廚房等後勤用房的燃料、貨物及垃圾等物品的運輸應設有單獨通道和出入口。
3.2.5條 基地內應設置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場地(庫)。
4.1.3條 五層及五層以上辦公建築應設電梯。
4.1.6條 辦公建築的窗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底層及半地下室外窗宜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2 高層及超高層辦公建築采用玻璃幕牆時應設有清潔設施,並必須有可開啟部分,或設有通風換氣裝置;
3 外窗不宜過大,可開啟面積不應小於窗面積的30%,並應有良好的氣密性、水密性和保溫隔熱性能,滿足節能要求。全空調的辦公建築外窗開啟面積應滿足火災排煙和自然通風要求。
4.1.7條 辦公建築的門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門洞口寬度不應小於1.OOm,高度不應小於2.10m;
2 機要辦公室、財務辦公室、重要檔案庫、貴重儀表間和計算機中心的門應采取防盜措施,室內宜設防盜報警裝置。
4.1.9條 辦公建築的走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寬度應滿足防火疏散要求,最小淨寬應符合表4.1.9的規定:
2 高差不足兩級踏步時,不應設置台階,應設坡道,其坡度不宜大於1:8。
                                      表4.1.9 走道最小淨寬
走道長度 走道淨寬(m)
(m)  單面布房  雙面布房
≤40  1.30  1.50
>40  1.50  1.80
注:高層內筒結構的回廊式走道淨寬最小值同單面布房走道。
4.1.11條 根據辦公建築分類,辦公室的淨高應滿足:一類辦公建築不應低於2.70m;二類辦公建築不應低於2.60m;三類辦公建築不應低於2.50m。辦公建築的走道淨高不應低於2.20m,貯藏間淨高不應低於2.OOm。
4.4.5 條 非機動車庫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淨高不得低於2.00m;
2 每輛停放面積宜為1.50~1.80m2
3 300輛以上的非機動車地下停車庫,出入口不應少於2個,出入口的寬度不應小於2.50m;
4 應設置推行斜坡,斜坡寬度不應小於0.30m,坡度不宜大於1:5,坡長不宜超過6m;當坡長超過6m時,應設休息平台。
4.5.8 條 辦公建築中的變配電所應避免與有酸、鹼、粉塵、蒸汽、積水、噪聲嚴重的場所毗鄰,並不應直接設在有爆炸危險環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也不應直接設在廁所、浴室等經常積水場所的正下方。
5.0.2 條 辦公建築的開放式、半開放式辦公室,其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超過30m。
5.0.3 條 綜合樓內的辦公部分的疏散出入口不應與同一樓內對外的商場、營業廳、娛樂、餐飲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出入口共用。
6.2.4 條 采用自然通風的辦公室,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於房間地板面積的1/20。
6.3.2 條 采光標准可采用窗地面積比進行估算,其比值應符合表6.3.2的規定。
采光等級  房間類別  側面采光
Ⅱ  設計室、繪圖室  1/3.5
Ⅲ  辦公室、視屏工作室、會議室  1/5
Ⅳ  復印室、檔案室  1/7
Ⅴ  走道、樓梯間、衛生間  1/12
注:1 計算條件:1)Ⅲ類光氣候區;2)普通玻璃單層鋁窗;3)其他條件下的窗地面積比應乘以相應的系數;
   2 側窗采光口離地面高度在O.80m以下部分不計人有效采光面積;
   3 側窗采光口上部有寬度超過1m以上的外廊、陽台等外部遮擋物時,其有效采光面積可按采光口面積的70%計算。
7.1.3條 衛生器具進水管處的靜水壓不宜大於0.35MPa。衛生器具和配件應采用節水性能良好的產品。
7.3.1條 辦公建築負荷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類辦公建築和建築高度超過50m的高層辦公建築的重要設備及部位按一級負荷供電;
2 二類辦公建築和高度不超過50m的高層辦公建築以及部、省級行政辦公建築的重要設備和部位按二級負荷供電;
3 三類辦公建築和除一、二級負荷以外的用電設備及部位均按三級負荷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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