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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廣告創意欣賞

電視廣告創意欣賞,分析,電視廣告創意規則

   對於“規則”、“法則”、“模式”這類的詞匯,我向來是很謹慎的。因為,對我們的營銷者來說,從來不是缺少規則,而是過多,過濫。但我發現,大家津津樂道的,要麼就是個人經驗主義的所謂規則,或是拿來主義的(西方營銷、廣告大師的最多)“畫瓢”規則,而鮮見來自國內市場實戰,經過科學實踐的營銷規則及方法。

  當然,我們並不是簡單的說要放棄前輩、大師們的經驗之談,而應當使之適用於今天的形式。但是,霍普金斯(Kopkins)、奧格威(Ogilvy)和R?雷斯(Reeves)(這裡只列舉三位大師)的經驗之談畢竟已有40年至90年的歷史,離今天已很久遠。從空間到時間,這其中已發生了滄桑巨變。

  但是,有些東西並不會因為時間的轉移而改變。比如說,無論是對70年前,或者是對最先鋒前衛的現代女性做廣告,她們都是喜歡你說她穿這件新衣服很漂亮,而比說這件新衣服含40%的化纖和60%的棉更有效。

  這就是說,那些超越時限的,至今有限的營銷規則,是隨人類心理學而存在的,無需作者去“發明”,它們作為營銷傳播自然規律在一直不停地發揮作用。本文只不過是將其明以注意罷了。

  以此為前提,導出本文試圖解決的問題是:在當今中國新營銷環境下——如何把電視廣告做得更有效?其中應該遵循哪些創作規則?  

  從洞察消費者說起  

  在當今營銷界,洞察是一個被用濫和經常被誤用的詞語。但是,所有有效的傳播,無論如何都來自於對消費者的洞察。所以,在電視廣告創作之前,我們必須聊聊我們的消費者,以及了解他們對電視廣告的態度。

  對於電視廣告及受眾,一項最新調查中發現,65%的受訪者說,他們努力的逃避電視廣告。然而,同時還有53%的受訪者回答說電視廣告是他們購物的主要激勵來源。從這個自相矛盾的調查結果,我們可以得到兩點啟示:一是消費者在對抗、排斥電視廣告;二是電視廣告目前為此還是最有效的廣告形式。

  對於消費者排斥廣告,其實早在上世紀70年代,喬納森?邦德(Jonathon Bond)在《躲過雷達》一書中就指出“消費者就像蟑螂,我們向他們噴灑營銷殺蟲劑,這會在一段時間內起作用。然後,不可避免的是,他們具有了免疫力和抗性。”

  不管營銷者高不高興,中國的消費者也已產生了營銷抗體,對廣告有了免疫力——他們使用手中的電視遙控器與他們不喜歡、空洞的廣告進行抗爭。然而,對這樣一個非常明顯的現象,我在從業中發現,許多人對此還視而不見。不然,就不會在我們的電視熒屏上經常見到那些避之如瘟疫的廣告了。

  由此,導出第一條電視廣告規則是:  

  1、一定要娛樂  

  一定要讓消費群體喜歡看你的廣告。否則,一切都是空談。如何把電視廣告做得讓人喜歡看,關鍵在於要娛樂——快樂也好,悲情也罷,演示也可以。 

  電視要做得娛樂?對此,我相信會有很多人不引為然,並發出各種反對的聲音:

  “我們不是播放電視劇,我們是要推銷產品。”

  “我們要推銷的產品(或服務)是一種嚴肅的東西,娛樂太膚淺了。”

  “叫賣,像菜市場裡一樣叫賣,才是真正推銷產品的法則。”

  “……”

  上述三種說法都是正確的。但不應該從這裡開始通謬誤:娛樂不是最終目的,廣告更不能提供沒有吸引力的信息。為什麼我們能經常聽到有人大罵:“某某電視廣告簡直是垃圾……”,並引起人們的群情激憤。而看不到人們對一則報紙廣告、雜志廣告群起攻之?難道說這些廣告手段就比電視廣告更高明?或者是比電視廣告創作者水平更高了嗎?

  實際情形不是這樣的。人們會對電視廣告作出這麼大的反應,本質的理由是:電視廣告是最受人喜歡的、滲透力最強的、占用人們時間最多的媒體。人們對於電視廣告的期待除了娛樂,還是娛樂。如果不符合這一要求,人們的悖然大怒也就不足為奇了。

  “你無法向一個不聽你講話的人推銷”。比爾?伯恩巴克(Bill Bembach)這樣的告誡他的創作人員。而現實中我們的電視廣告創作者,在創意之前之後,都在忽略要讓目標消費群體喜歡看、願意看這一規則。

  電視廣告要娛樂,而不是刻板著臉孔教訓人。但也不要從這裡通往另一個極端:為娛樂而娛樂。比如說,電視廣告裡出現的男人只穿著內褲、系著腳鈴,穿著襪子,跳著節奏強勁的“恰恰”舞步。其娛樂性可登峰造極!也許每個人都會駐足觀看。但問題是這個風趣的場景與男人演示的純鮮牛奶有何關系?

  反過來說,如果他那則廣告演示的不是純鮮牛奶,而是男人的襪子,他用強勁的“恰恰”舞證明,襪子貼身而結實。這就是跟純娛樂、空洞的說教和毫無意義的廣告場面劃清了界限。由此產生的廣告既咄咄逼人,又全力推銷,同時又有很高的娛樂性。  

  2、一定要有賣點——不要說找不到!  

  廣告必須向消費者“說一個主張(Proposition)”,必須讓消費者明白,購買廣告中的產品可以獲得什麼具體的利益。

  這不是一條什麼新規則。這個著名的“USP”理論在上個世紀50年代R?雷斯就提出了,我們把它翻譯成“說一個獨特的銷售主張”,簡稱之為“賣點”。然而,時過境遷,在產品高度同質化(超過上百萬個品牌)的今天,究竟怎麼樣才能找到R?雷斯所說的“競爭對手做不到或無法提供的銷售主張”?

  在廣告界厮混很久的人一定有這樣的經歷:在一次頭腦風暴會上,當與會者拋出一個個閃光的主意,隨之了解到這些東西競爭對手其實都說過時。於是乎就生出一種生不逢時,余生也晚的感慨。難道說,隨著想似產品的不斷出現,就真的找不到賣點可說了嗎?

  實質上,任何一個產品都有賣點可挖,除非營銷者自己深不入,或者跳不出。這是後來我對一些優秀廣告關注後的看法。

  比如為洗滌劑、啤酒、香煙、糖果這類高度同質化的產品做廣告,找賣點,如果不跳出對傳統行業認知、產品認知的慣性思維,總在老胡同裡打轉,陷入山窮水盡是可想而知的。與之相關兩個問題是:相似的產品就必須做相似的廣告?情形應該不是這樣的。

  當果汁飲料說營養、說解渴的時候,農夫果園在電視廣告上別出心裁的喊出“喝前搖一搖”。成功跳出思維慣圈,幾成國內營銷經典。當國內的奶糖業——大白兔、喔喔、金絲猴等爭著在電視上說好吃、口味、營養時,M&M糖果的“只溶在口,不溶於手”的USP在全球賣紅了近半個世紀。紹興黃酒在囿守於它的沉重歷史、濃厚口味之時,上海和酒(黃酒品牌)一舉打破口味,年齡的限制,一度開黃酒創新營銷之風氣。

  這些例子屢見不鮮,它告訴我們一個規則,如果在傳統思維內產品找不到USP,就嘗試打破,跳出來找。如果實在還是找不到有差異化的賣點,就采取下一招——重復競爭者說過的,或者就把平常之極的東西說的不平常。關鍵是要把這個賣點說得比他說得更透徹、更到位、更大聲。比如說,一種奶糖決定性價值是加入了天然蜂蜜的。而別人已經把它用之於廣告,我們再用它做廣告是不是誤入歧途?不對,這不是誤入歧途,我們要做得是比別人把這個價值更有效的傳遞出去。因此,廣告不能簡單地表現“牛奶裡加入蜂蜜”了事,而也許應該表現一座深山裡的蜂巢裡發現我們的奶糖。

  總之,你的電視廣告中必須有一個獨特的賣點,如果沒有,或者賣點不集中,不尖銳的話,消費者將不會為你的產品買單。  
 

  3、不要讓解說詞重復畫面  

  我們經常會聽到一些人在唠叨他們的規則:電視廣告要做到不用看畫面,人們也能理解;或者說沒有聲音,只看畫面人們也能理解。如果是這樣的話——那你應該去做成本低廉的廣播廣告,或者去拍啞劇。

  提起啞劇,想起一個故事:人們在看完一個啞劇大師的表演後,離開劇院,有一個觀眾外行地說:“假如大師能開口說話,將引起更大的轟動”。一些廣告創作者也期待著電視也能帶來類似的“轟動”。他們把電視變成了有圖像的廣播:畫面上出現一個男人向老人送禮:解說詞是:“送給老人的禮物”;畫面上出現一個快樂家庭的鏡頭,解說詞是:“全家快樂”。不這麼做,他們總覺得不放心,擔心消費者不能理解。

  早在石器時代,人類祖先不需要解釋性文字就能理解圖畫的意義。難道說,今天我們的同代人理解水平還不如石器時代?如果一幅沒有配文的漫畫每個人都能理解,何必在漫畫下寫上“沒有配文”這樣的注解來贻笑大方呢?

  畫面和聲音重復不僅平庸無趣,而且浪費金錢。在短短的5秒、15秒或30秒的廣告時間內,應變竭盡全力的縮短傳播途徑,避免做毫無意義的雙重廣告。節省5秒廣告時間在央視播放,每天10次一個月可節省上十萬金錢。所以,我們的電視廣告創作第三規劃是——表現你說的東西,說你表現的東西,不要讓解說詞重復畫面。

  單純從字面上理解這條規則,顯而易見還是互相矛盾的。肯定的是,不要在一張表現蘋果的鏡頭時說“蘋果”,也不是說,在一張表現蘋果的鏡頭時說“香蕉”。而在畫面上說一件事,解說詞說一件事,合起來說一件單純畫面或者單純文字說不好的電視語言。

  比如說一則牛奶廣告,表現人們喝牛奶後快樂的歌唱時,畫面上真的出現一幫人載歌載舞並不高明,表現高原上的一頭奶牛對歌聲的反應更加有趣。同理,間接表現汽車制動器的靈敏效果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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