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不能用地理名稱
用地理名稱作商標,只能說明商品的產地,起不到使消費者辨認商品生產者的作用,而且容易造成產地的混淆。在國內市場上以地理名稱作為商標的為數 很多,如黃河牌汽車、北京牌彩電等,但出口的商標最好不要使用地理名稱,因為許多國家的商標法都以地理名稱缺乏顯著特征和地理名稱屬大家共有,不應為某一 生產者獨占為由而不予注冊。有的即便勉強注冊也要附帶許多限制條件,如青島牌啤酒、中華牌香煙等在外國注冊就遇到類似的情況。 二、商標所用外文要沒有姓氏的含義
一些國家的商標法規定,用姓氏名稱作為商標必須征得本人同意。
如本人死去不久,則要征得其法定代表機構或代理人的同意。我國有些商標所附英文恰巧就是外國人的姓氏名稱或有姓氏的含義。如“紫羅蘭”商標的英 文“V io le t”,“前進”商標的英文“Fo rw a rd”,“鑽石”商標的英文“D iam ond”,“天鵝”商標的英文“Sw an”分別與英國人的威奧萊特、福沃特、戴蒙德和斯伍森的姓氏音相同或相近,這樣的商標在國外注冊時都遇到了困難,有的根本不能注冊。 三、不宜采用數字作為商標
以數字作為商標在許多國家認為其缺乏顯著特征,並且數字為全人類所共有而不應歸某一生產者所獨占,因而不給注冊。有些國家很忌諱個別數字,如西 方國家認為“13”是個不幸、凶險的數字,任何場合都盡量避開它。有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數字可作為商標注冊,但以該商標已經廣泛使用或已出名成為名牌為條 件。所以,為出口商品設計商標,最好不要采用數字作為題材。
四、商標的文字、圖形、顏色等應避免有不好的含義
有的國家商標法根據本國的風俗作了一些特殊規定,或者在習慣上忌用。出口商品的品牌商標設計,應注意要和各地的社會文化傳統相適應,不要違背當 地的風俗習慣和各國的宗教信仰,特別是各地的忌諱。如我國出口的白象牌電池在東南亞各地十分暢銷,因為“白象”是東南亞地區的吉祥之物,但在歐美市場上卻 無人問津,因為“白象”的英文“W h ite E leph an t”意思為累贅無用令人生厭的東西,可見誰也不會喜歡;我國的“藍天”牌牙膏出口到美國,其譯名“B lu e Sk y”則成了企業收不回來的債券,銷售無疑成了問題;在中國一般將鹿看作是快樂、活潑、長壽的象征,但在巴西等地卻是“同性戀”的俗稱;日本人把龜視為長壽 的象征,而中國忌諱龜而把仙鶴、松柏喻為長壽;在法國仙鶴則是蠢漢和淫婦的代名詞;孔雀在東方人心目中是美麗的,但是在法國是淫婦的別稱;郁金香是荷蘭的 國花,在士耳其是愛情的象征,但在法國人的眼裡卻是無情無義之物;斯裡蘭卡、印度視大象為莊嚴的象征,在歐洲人的詞匯裡大象則是笨拙的同義詞;伊斯蘭教國 家禁用豬及類似豬的圖案設計;狗在北非視作不法;中國人引為自豪的熊貓,在東南亞、歐美等地廣受歡迎,視為憨態可掬,但伊斯蘭國家卻對它有厭惡之感;西方 人忌諱用黑貓,認為黑貓是不祥之物;澳大利亞禁用兔,因為兔是當地一害;日本人喜愛櫻花而忌諱荷花,也忌諱代表皇室的菊花;阿拉伯人禁用六角星圖;意大利 忌用蘭花圖;捷克人將紅三角圖案作為有毒的標志;法國禁用黑桃,認為黑桃是死人的象征;美國人用紅色代表憤怒,深色表示嫉妒,藍色意味憂慮,黃色象征怯 懦;瑞典人禁用藍色;西方國家以黑色為不吉利,東方國家卻以白色為不吉利;英國人忌諱黃色,中國人和泰國人將黃色視為莊重、高貴和權力,而埃塞俄比亞人辦 喪事時穿黃色衣服;在拉丁美洲國家,人們將紫色與死亡聯系在一起;日本人以紅色和黑色視為傳統性色彩而偏好;綠色給人以涼爽和寧靜的感覺,在意大利、新加 坡等國普遍受歡迎,但日本人卻認為綠色不吉祥;由於各國存在這些特殊的禁忌,就要求我們在為出口商品設計品牌商標時,不能隨心所欲,應避其所忌。國際市場 上的品牌商標設計要符合市場國當地的法律規范,也要符合國際慣例,以便於向有關部門申請注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品牌商標的設計要顯示出企業或產品的特色, 品牌商標設計的獨特性可以使企業的品牌在成千上萬的品牌中脫穎而出,易於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力。
品牌商標設計應向消費者暗示產品的效用或質量,如“Sp r ite”飲料初次出現在香港市場上時,根據港澳取吉利心理的常規,按其諧聲取名為“事必利”,實際銷售情況並不好,後改名為“雪碧”,給人以冰涼解渴的印 象,產品也隨之為消費者接受。美國寶潔公司在中國銷售的洗發護發用品中,有一個品牌叫“飄柔”,意為頭發飄逸柔順,既能充分地顯示商品的特性和品質,又能 給消費者留下美好的心理回味。